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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架構設計師: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化

1.按照《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一個成員國給予其他成員國作品的版權保護期,應按照該成員國版權法的規定。即其他國家的版權,要按照我國的版權法的規定。

2.我國著作權不保護思想,即可以通過反向編譯技術、淨室技術和反向工程獲取他人軟體的技術構思。

3.在公司工作期間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公司

4.強制性國家標準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行業標準代號:QJ(航天)、SJ(電子)、JB(機械)JR(金融)等,地方標準:DBXX或者DBXX/T

5.著作權是完成即可獲得;專利權需要想國家專利局申請;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是註冊原則。

6.有爭議,一般是先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仲裁,不成功之後才提起訴訟。

7.利用商業祕密權可以對軟體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提供保護。

8.智慧財產權受地域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內智慧財產權才具有獨佔性(專用性),即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國家自由使用外國人的智慧財產權。

9.發表權是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利是一次性的,即發表權行使一次後,不再享有發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