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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系統涉及的概念

1.1再保險基本概念
1.再保險: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
2.分入公司:就是再保公司
3.分出公司:就是保險公司
保單年度:自保單生效日起,依合同約定,往後所經過的年度,稱為保單年度。
保單年度的計算,是以生效當日起,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向後推算一年而逐年計算。
4.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
5.風險保額: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準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準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6.分出責任(累計風險):本系統中,將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在再保合同中約定的對同一被保人需要累計計算的風險保額的險種(或責任)稱為同一累計風險。
7.累計風險保額:一個客戶的針對同一分出責任(累計風險)的有效責任的總保額;
8.自留額:對成數分保;對溢額分保;再保合同中的概念
自留額是指原保險人的預定責任限額,是原保險人對其所承保的各類保險業務,根據其危險程度、業務質量的好壞以及自身承擔責任的能力,在訂立再保險合同時,預先確定的對每一危險單位自負的責任限額。這個責任限額,在溢額再保險合同中,是以固定金額表示的。
9.分保保額:對按保額分保的保單,溢額分保中風險保額超出自留額以上的分出部分;成數分保中風險保額乘以成數分保比例的風險保額部分。
10.分保比例:對成數分保,是分保合同中約定的成數分保比例。對溢額分保,是分保保額除以保單風險保額之比。
11.分保保費:分出公司向分入公司交付的分保保費。
12.分保佣金:(分保手續費):分入公司向分出公司返回的分保佣金。
保全攤回:(保全:客戶基本資訊變更、增額、減額、退保、失效、復效)
失效:指保險合同失去效力
復效:指當發生賠款便剩餘分保合約責任限額減少後,再保險分出人為了獲得充分保障,將分保責任限額恢復到原有額度。
13.理賠攤回:分保保單發生理賠時,由分入公司承擔風險部分的理賠賠付。
14.通知限額:分保公司分配到的保額達到的知情權
15.參與限額:分保公司審查權(所要求的保額比通知限額高)
16.合同分保:又叫自動分保
17.臨時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分出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臨時選擇分保接受人,經分保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逐筆成交的分保方法。
18.成數分保: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的分割比率,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約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之間進行分割的再保險方式。
19.溢額分保:是由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協議,對每個危險單位確定一個由保險人承擔的自留額。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稱為溢額,分給再保險人承擔的一種再保險方式
1.2 再保險合同
1.再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又稱分保合同。與原保險合同比較,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的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主體則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
(2)、合同的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標的或是財產,或是人身;再保險合同的標的則是承保的風險責任。
(3)、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的性質或是補償性,或是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因發生於保險人之間,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因而,再保險合同的性質是責任分攤性。
再保險合同是獨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險合同作為基礎。具有普遍意義的保險基本原則,也適用於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可以根據不同的基礎分類:按再保險的方式分為比例再保險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前者以保險金額為基礎;後者以賠款金額為基礎。這兩大方式的劃分,是根據不同時期的客觀需要,適應不同要求而產生的。每一型別中又可分為不同的幾種方式。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為臨時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預約分保合同。臨時分保合同是根據業務需要臨時選擇分保接受人,經協商達成協議,逐筆成交的一種分保辦法。合同分保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預先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一定時期內對一宗或一類業務進行約定的一種分保方法。預約分保合同是介於合同分保和臨時分保之間的一種分保方法。
2. 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
(1)、臨時再保合同
臨時再保合同即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為了進行臨時再保險而簽訂的合同。
臨時再保險合同是再保險的初級形式。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很低,人們對保險標的的風險性質、風險程度、出險頻率等都沒有掌握其規律性,因此很難把握。在這種情況下,再保險合同一般都是臨時約定的。
(2)、合約再保險合同
合約再保險合同就是為進行合約的分保而簽訂的合同。它是用事先簽訂合同的方式來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動履行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又叫合同再保險或強制性的再保險。
凡屬合約再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業務,分出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向分入公司辦理分保;而分入公司則必須接受分保,承擔保險責任,不得拒絕。可見,合約分保合同對於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有“強制性”。
(3)、預約再保險合同
預約再保險合同是介於臨時再保險合同與合約再保險合同之間的一種合同。
預約再保險主要適用於某些有特殊性危險的業務,或者因某種原因必須與其他業務分開的業務。例如,火險中,對某個地區、一年當中某一季節特別嚴重的火災的保險;又如運輸險中,對某一段特別危險的航線、從事某一特殊性質貿易的船舶的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