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學基金資助專案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http://219.147.168.98:5531/sub1_all.aspx?id=9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黑龍江省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科學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培養科技人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學基金面向全省,主要用於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 省科學基金經費主要來源是省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科學基金捐資。
第四條 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基金專案的終審;黑龍江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主管領導及省內相關專家組成。
第五條 省科學基金是指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省自然科學基金(分為重點和麵上)、省青年科學基金、省留學歸國人員科學基金。
第六條 省科學基金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科學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省科技廳職責
1、起草重點專案年度申報指南;
2、起草年度申報通知並與省財政廳聯合下發;
3、組織受理省科學基金專案申報工作;
4、組織專家對省科學基金申報專案進行評審立項;
5、專案中期執行情況的檢查,專案執行中途內容變更與終止的審批;
6、組織省科學基金專案結題驗收。
(二)省財政廳職責
1、安排省科學基金年度預算;
2、組織財務專家對省自然科學基金專案經費進行中期審查;
3、會同省科技廳監督省科學基金專案經費使用情況;
4、組織財務專家對通過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立項後的專案進行預算稽核。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人應按照當年申請通知的要求,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省基金辦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科學基金專案申報,具體申報時間與受理方式按當年下發的申報通知、指南中規定的要求執行。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依託單位須具備開展省科學基金專案研究所必要的條件,並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組織省科學基金專案申報過程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稽核,按申請通知的要求將申請材料統一報送到省基金辦。
第八條 凡在省基金辦註冊的依託單位在職在崗科技人員,經依託單位擇優推薦均可申請省科學基金專案。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必須是專案的實際主持人, 正式受聘于依託單位, 每年在依託單位工作時間應大於六個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專案的研究;
(二)申請者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不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的申請者,必須由兩名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三)申請者曾主持的省科學基金專案、省科技攻關專案均已按計劃實施且通過了驗收或結題;
(四)申請者當年只申請1項省科學基金專案;
(五)參與者與申請者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不超過2個。
第九條 省科學基金專案申請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專案
申請者年齡在申請當年的1月1日未滿45週歲的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高校申請者應具有博士學位;科研院所申請者應具有碩士學位及副高職或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企業申請者應具有本科學歷和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自然科學基金專案
重點專案申請者應具有副高階及以上職稱,年齡在申請當年的1月1日未滿55週歲;面上專案申請者年齡在申請當年的1月1日未滿55週歲。
(三)青年科學基金專案
高校申請者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企業、科研院所申報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申請者年齡在申請當年的1月1日男性未滿35週歲,女性未滿38週歲。
(四)留學歸國人員科學基金專案
留學歸國基金專案申請者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週歲,具備碩士或以上學歷並在國外留學或訪問1年以上,歸國時間不超過3年的條件。
第三章 經費開支範圍
第十條 專案負責人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專案資助經費預算。專案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稽核專案資助經費預算並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省科學基金開支範圍包括專案費和管理費。
第十二條 專案經費開支範圍包括科研業務費、實驗材料費、協作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
(一)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資訊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二)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三)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專案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協作單位要編報協作經費預算;
(四)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專案和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專案中用於與資助專案研究工作有直接關係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專案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專案依託單位自行解決。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資助經費總額的8%。
(五)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專案研究且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生的勞務費用。
第十三條 管理費是指科學基金管理部門為協調和開展專案評審或評估、招標、監督檢查、專案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發生的費用,管理費年度預算不高於當年總經費的3%。
第四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專案申報單位應在申請立項、編制專案申報材料的同時,編制專案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專案預算編制的要求:
(一)應當根據專案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費合理性原則;
(二)應同時編制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專案研究的、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貨幣資金。即除基金資助經費外,還包括從依託單位獲得的配套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自籌經費。
支出預算應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並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專案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和經費預算;
(四)專案預算書應由專案負責人負責編制,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應予以協助並稽核把關。
第十六條 省科學基金專案經費審批程式
(一)專案承擔單位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專案經費時,應同時提交黑龍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專案經費預算明細;
(二)對專案承擔單位申請的專案經費預算,由省科技廳進行初審並報省財政稽核批覆後,聯合下達指標檔案。省財政廳通過集中支付的方式將部門預算單位資金直接下達專案單位,非部門預算單位由省財政廳撥付到省科技廳後,由科技廳負責下達到專案單位。
第五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七條 省科學基金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採用初審、同行專家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省基金評審委員會審批的程式進行。省基金辦負責組織省科學基金專案的初審、同行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凡初審不合格的申請專案不參加同行專家評審。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專案、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專案終審時要求被推薦的專案申請者到會答辯。不參加答辯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八條 省基金辦應自專案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請專案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初審不合格。
(一)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
(二)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三)不符合科學基金資助範圍;
(四)申請者同時申報兩個或兩個以上專案;
(五)申請者已獲資助專案不按計劃完成的;
(六)承擔省科學基金專案三次的。
經初審不合格的專案,當年不予參加同行評議。
第十九條 對於初審合格的專案,基金辦應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至少3名專家進行評審,同行專家評審採取網上評議方式。同行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申請專案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的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內容過於空泛或明顯有失公正的評審,視為無效評審。每份申請書的有效評審意見在3份以上方可進入下一輪評審程式。
第二十條 同行專家評審後,省基金辦應組織專家對專案進行學科專家組會議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專家由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辦事公正、熱心科學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專家組成。
省基金辦根據同行評審的意見、學科申報數、優先資助學科及資助經費與項數的控制指標,選擇優秀專案提請學科專家組評審。提請評審的專案數一般不高於計劃批准專案數的120%。學科專家組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半數以上專家同意推薦的視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省基金辦根據學科專家組評審結果,召開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省基金辦根據大會審議結果,下達資助計劃。
第二十二條 資助計劃批准後,由省基金辦將獲資助專案書面通知申請者依託單位,對未獲資助的專案反饋不資助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省科學基金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評審專家的選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全國範圍內選擇評審專家;
(二) 評審專家不得評審本人蔘加的、本單位申報的專案;
(三) 評審專家的學科程式碼必須與申請專案的學科程式碼相近;
(四) 上一年評審工作中無效評審意見不超過3份。
第二十四條 參加評審及相關工作的人員應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剽竊申請書內容;
(二)不得洩露同行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不得洩露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第六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專案和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專案不受理交叉科學研究專案,其他基金中資助交叉學科專案不超過總專案數的10%。
第二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組織專案負責人按照資助計劃的要求填寫《黑龍江省科學基金專案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10日內完成稽核,提交省基金辦。
省基金辦應自收到專案計劃任務書之日起20日內稽核專案合同書,並將核准後的計劃任務書返還依託單位存檔和作為專案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專案負責人除根據資助計劃要求對申請書內容和經費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專案計劃任務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七條 專案負責人應按照專案計劃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專案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黑龍江省科學基金專案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進展報告)。依託單位應稽核專案進展報告並於當年12月30日前提交省基金辦。
第二十八條 省基金辦應審查提交的專案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省科學基金專案執行期為兩年,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和重點專案為三年,省基金辦應對專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省青年科學基金、省歸國留學人員基金專案實施過程中專案負責人不得變更。
第三十一條 省重點專案、面上專案實施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專案負責人。
專案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專案負責人或者終止專案實施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准;省基金辦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作出終止專案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四)專案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省財政有關財務制度的;
(五)專案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准。協商不一致的,省基金辦可作出終止該專案負責人所負責專案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依託單位和專案負責人應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專案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稽核後報省基金辦批准。
第三十三條 省科學基金專案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專案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稽核後報省基金辦批准。
第三十四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專案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專案負責人應於專案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稽核後報省基金辦批准。
批准延期的專案在專案結題驗收前應按時提交專案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五條 資助專案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標註“黑龍江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專案”、“黑龍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專案”“黑龍江省青年科學基金資助專案”“黑龍江省留學歸國人員科學基金資助專案”和專案編號。標註位置應在學術論著、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書前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未按規定進行標註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資助的成果形式參與專案結題、成果彙報、登記與宣傳。
專案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案研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基金資助專案均要求驗收。 自專案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專案負責人應填寫驗收申請書和結題報告,經依託單位稽核後提交省基金辦,取得研究成果的,應同時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專案負責人應對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稽核,統一提交省基金辦。
第三十七條 省基金辦應自收到結題報告之日起40日內審查結題報告,對符合結題要求的,准予結題並通知依託單位;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依託單位。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專案依託單位對本單位基金專案負有監督、管理和保證的責任,主要包括:保證專案的人員穩定、條件落實;監督專案的實施;對受資助的專案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專案經費,在經費上予以配套。凡涉及專案研究計劃、研究隊伍、經費使用及專案依託單位等確需作重要變更的,專案依託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報省基金辦核准審批。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專案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專案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專案資助經費。專案資助預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做調整。由於專案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專案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式報省科技廳、財政廳批准。
第四十條 專案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佔和挪用。省科學基金專案資金禁止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禁止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在研專案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專案的結餘經費,仍用於專案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科學基金專案研究結束後,專案負責人應會同專案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准的資助專案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專案經費決算,由專案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稽核簽署意見後存檔,並按年度分別報送省科技廳、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二條 批准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專案,專案負責人和專案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專案資助經費決算表,並列入專案依託單位專案資助經費決算彙總表。
第四十三條 專案依託單位應對專案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省科學基金專案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專案負責人和專案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科學基金申請、評審、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背科學道德和違反省科學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向省基金辦署名舉報。
第四十五條 省基金辦對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上報專案進展、結題報告且不說明理由,無故不接受省基金辦對專案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的專案負責人和依託單位可採取追回已撥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中止專案、撤銷資助專案、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本辦法由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