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
各類結算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均有相應的規定和條件,包括核准與備案制度、生效日製度、本異地開戶規定、開戶審查、賬戶名稱與印鑑規定、賬戶使用(資金核算、支付結算、現金支取等)規定、賬戶變更(賬戶資訊與印鑑變更)規定、賬戶撤銷規定等。
一、結算賬戶申請、核准與備案
開立各類結算賬戶必須由存款人向開戶社提出開戶申請,提交開戶資料,並簽訂賬戶管理協議,信用社審查後,方可開立結算賬戶。一家單位在全國範圍內只能申請開立一個基本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沒有數量限制,通常一般存款賬戶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指同一營業機構)開立,且在同一個銀行營業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一般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可根據需要設立,通常在一個銀行營業機構針對同一證明檔案、同一性質資金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信用社按規定程式報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核准或備案。其中:
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實行核准制度,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製發開戶許可證。
除以上四種銀行結算賬戶外,存款人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不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但開戶銀行必須在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時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二、賬戶生效日製度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製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和當存款人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除外。個人結算賬戶無生效日規定。“正式開立之日”具體是指: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對於非核準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三、本異地開戶規定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異地開戶實行有條件的開放。單位或個人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均可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或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一般而言,存款人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的,存款人在營業執照註冊地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在經營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異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結算需要的可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可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如企業駐外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有回籠異地貨款,或支付異地營銷開支需要的,如可在異地開立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專用存款賬戶;在異地有短期的臨時經營活動的,如文藝團體在異地的演出活動、生產廠家在異地的展銷活動等,可在異地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四、各類賬戶開戶審查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通常指國家機關涉密賬戶。)。信用社應雙人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中國人民銀行應負責對信用社報送的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以及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進行稽核。根據存款人主體、賬戶性質等因素,有區別地審查開戶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證明檔案,具體要求如下:
(一)開立基本賬戶的證明檔案
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主體及應向信用社出具證明檔案分別是: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4.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1)軍隊的事業單位、保障性和福利性企業,必須出具單位財務部門的《軍隊單位開戶核准通知書》。(2)軍隊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必須是下列單位財務部門具有許可權審批:總後勤部財務部和總參謀部管理保障部、總政治部直屬工作部、總後勤部司令部、總裝備部後勤部、軍兵種後勤部、軍區聯勤部本級的財務部門。因此,軍隊單位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出具以上單位財務部門的《軍隊單位開戶核准通知書》;(3)武警部隊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單位財務部門具有許可權審批:總部後勤部財務部和總隊、機動師、指揮部本級後勤財務部門。因此,武警部隊單位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出具以上單位財務部門的《武警部隊單位開戶核准通知書》。
5.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1)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經登記後,由民政部門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登記後,由民政部門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2)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根據<<工會法>>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證書》是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經批准登記後,由工會管理部門發給《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工會組織應出具《工會法人資格證書》正本。(3)宗教組織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4)律師事務所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出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5)稅務師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稅務師事務所經登記後,由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發給《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因此,稅務師事務所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出具《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正本。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頒發的《駐X辦事機構登記證》正本或批文。
8.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1)大使館與領事館應出具政府外事部門的批文;(2)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正本;(3)外資企業辦事處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正本。
9.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個體工商戶分為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和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在申請登記的市、縣範圍內,同一行業中不得相同。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群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僅指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幼兒園、食堂和招待所。應出具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的批文、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12.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1)類似民辦學校應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2)福利機構,包括孤兒院、養(敬)老院、殘疾人救助部門。單位性質屬於民辦非企業的,應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單位性質不屬於民辦非企業的,應出具《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照》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以上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應當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的應出具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單位賬戶開戶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證明檔案
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信用社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檔案、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檔案:
1.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三)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證明檔案
存款人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信用社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檔案、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檔案:
1.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2.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3.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4.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6.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7.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8.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9.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0.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檔案。
(四)開立QFII專用存款賬戶的證明檔案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覆檔案,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五)開立臨時賬戶的證明檔案
存款人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信用社出具下列證明檔案:
1.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及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2.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及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3.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4.註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六)自然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證明檔案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不盡相同,但大體一致。根據“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銀髮[2008]191號)規定,同時參照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轉賬、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銀髮[2011]116號)。個人存款開立賬戶需出示以下有效身份證件:
1.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軍人、武裝警察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可出具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2.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應由監護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賬戶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4.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證件外,銀行還可根據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戶口簿、護照、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社會保障卡、公用事業賬單、學生證、介紹信等其他能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檔案,以進一步確認存款人身份。對於出示居民身份證的,應按照規定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系統進行核查。對於代理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嚴格稽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聯絡被代理人進行核實,並留存電話記錄等聯絡資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社辦理過業務的,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聯絡方式。
(七)異地開立賬戶應出具的證明檔案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上述相關證明檔案外,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檔案:
1.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2.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及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3.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及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八)其他審查
除對開戶單位和個人審查上述證明檔案外,根據四川銀監局《四川銀行業從業人員案防工作五十個嚴禁》規定,信用社須在開戶前或開戶後雙人上門實地核實申請人(本地客戶)營業地址、經營範圍,瞭解客戶業務及財務管理的基本狀況和變化,瞭解其業務單據,並留存核實人員與企業招牌、路牌和辦公環境的合影資料;必要時要通過走訪工商、稅務、技監等部門掌握申請人資質證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企業開戶時,需通過“四川企業信用網”或“成都企業信用網”聯網核查營業執照資訊,並打印核查資訊隨開戶資料入檔保管;並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業務處理規定(試行)》和有關通知要求,信用社還需要對開戶單位(或個人)涉及的個人身份資訊進行聯網核查。同時對其單位存在的真實性、業務經營和資金往來狀況也要有必要的審查,必要時須採取雙人上門審查、請求工商部門或公安部門協助等審查方式。信用社還須根據核實情況預留客戶資訊,除相關證明資料和印鑑外,還至少預留單位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財務經辦人三個人電話號碼,便於熱線查證,使用支付密碼器的還需預留支付密碼,未使用支付密碼器的賬戶作為風險賬戶管理;在出售重空憑證、發行支付密碼器或網上銀行裝置時,需以賬戶管理密碼或支付密碼驗證控制(要求2010年6月底前改造系統)。
對於同一自然人為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兩以上單位的銀行結算賬戶開立業務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兩個以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訊中的聯絡電話、地址等相同的,銀行除稽核存款人提供的開戶證明外,應採取回訪、實地查訪、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等一項或多項措施進一步核實存款人身份,並重點關注相關賬戶的支付交易情況。
五、賬戶名稱與印鑑規定
(一)賬戶名稱
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檔案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因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二)賬戶預留印鑑
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單位賬戶必須預留銀行簽章。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與存款人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檔案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1.因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2.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3.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4.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以隸屬單位名稱開立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賬戶的,可以預留隸屬單位的簽章(駐異地的派出機構要出具隸屬單位證明)。
六、賬戶使用規定
(一)基本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可以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即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的支取,都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二)一般存款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該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三)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需要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的。
1.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收取或取得的財政預算外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存放,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但不得用於本單位其他支出,可存現。
2.糧、棉、油收購資金是指用於國家和地方專項儲備的糧棉油的收購、儲備、調銷資金和國家定購糧棉油的收購資金,屬封閉執行的政策性資金。為防止收購資金被擠佔、挪用,保證糧棉油調銷、回籠資金及時、足額歸位,根據規定,糧棉油收儲企業的收購資金必須設立專戶,規範使用,嚴格管理。該賬戶可支現,但銀行應按照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
3.具有專項投資用途的資金,如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信託基金、期貨保證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等,不得支現。其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其他證券交易資金的統稱。按照規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單獨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管理。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必須嚴格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分離,單獨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按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所劃轉的款項。其他證券交易資金,如清算備付金也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
4.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後可支現。
5.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該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後可支現。
信用社在存放同業資金賬戶的管理,要從以下方面著手:
(1)完善存放同業款項管理制度。制度完善並具可操作性,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存放同業款項賬戶開銷戶管理、存放同業款項資金存、取、劃轉賬管理,存放同業款項涉及的印章、重空管理,存放同業款項對賬管理等。
(2)一般存放同業資金賬戶管理。一是原則上只能以縣級聯社為單位在他行開立存放同業款項賬戶,信用社只能在縣聯社開立社內往來賬戶,因結算需要在附近大社開立賬戶的,按達市信聯發[2008]176號檔案辦理;二是在他行開戶須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委員會初審並報理事會審定,同時報市聯社批准方可;三是堅持經辦與監督分離原則,指定專人(崗)對存放同業資金進行適時監控和事後監督,負責存放同業款項賬戶的日常監督、交易備案管理、對賬管理和差錯報告;四是按規定對賬並儲存對賬資料;五是往來資金交易需分級授權管理,嚴格審批程式,有嚴密的審批程式;六是外購他行重空憑證須按規定集中購買、保管,應歸口由聯社財務會計部專人持相關證明到開戶銀行購買,並按重空管理辦法保管、發放和使用。七是預留印鑑章保管、使用、交接符合規定,保管堅持“證印分管、證押分管”原則,使用要認真審查業務憑證、交接手續齊全;八是往來資金憑證使用範圍有嚴格限定,不得亂用混用;九是內審部門或業務管理部門須對上述工作進行審計或檢查。
(3)存放中央銀行款項賬戶的管理方面,一是隻有一個存款保證金賬戶;二是資金存、取、劃轉有嚴密的審批程式並遵照執行;三是按規定時間和形式對賬。四是其他方面同一般存放同業款項標準。
5.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專用存款賬戶。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資金。其中收入匯繳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只收不付,根據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和付款委託,只向其隸屬單位的銀行結算賬戶劃付款項;業務支出資金賬戶除僅能從隸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經營銷售人員的日常開支,可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支取現金。
6.其他需要專設賬戶管理的資金,如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黨團工會的組織機構經費等,可支現。
7.QFII專用存款賬戶。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於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允許經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相關規定要求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人民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中國證券市場,其投資證券所得、股息等經稽核後可轉為外匯匯出。根據規定,合格投資者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業務,可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賬戶,均不得支取現金。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結匯資金、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託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於匯出本金及收益)。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由合格投資者委託託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登記,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自身名義在銀行開立賬戶,用於合格投資者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清算。託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託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檔案,並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四)臨時存款賬戶
下列三種情況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一是工程指揮部、籌備領導小組、攝製組等臨時機構;二是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等在異地的臨時經營活動;三是公司的註冊驗資。
1.臨時機構或存款人因臨時性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此類賬戶可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支取現金。由於臨時存款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對臨時存款賬戶實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2.因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在註冊驗資期間只收不付,且註冊驗資的期限較短,一般為3—6個月,《辦法》規定開立此類臨時存款賬戶不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核准。註冊驗資賬戶存入資金是指註冊驗資賬戶的匯繳資金,其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名稱一致,各出資人匯繳金額應與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批文列示的出資金額相同(貨幣資金部分)。杜絕中介機構代辦臨時賬戶。
一般而言,註冊驗資結束後,存款人憑工商營業執照可將註冊驗資賬戶轉為基本賬戶,也可銷戶後新開戶,但原資金應轉入新開立的基本賬戶。若未驗資成功,也須憑工商部門的不予註冊通知書等證明檔案辦理銷戶手續,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註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若現金繳款單原件遺失,則由原出資人出具現金繳款單原件遺失宣告,宣告必有“自願承擔因現金繳款單遺失而可能引發不良後果的一切責任。”的字樣,以防範支付風險。
(五)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自然人有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需要的,有辦理匯兌、定期借記(代付水、電、氣、話費等)、定期貸記(代發工資等)、借記卡等轉賬結算要求的,均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自主選擇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仍具有儲蓄功能。為了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而申請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須嚴格審查存款人的信用狀況,對有信用不良記錄的個人,有權限制其使用信用支付工具,規避信用風險。
(六)單位結算賬戶向個人結算賬戶轉款的規定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劃轉資金的基本原則是: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原則上單位轉賬支付給個人的超過5萬元的款項必須向銀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據,款項達到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合法收入是指:1.工資、獎金收入。2.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3.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4.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5.個人貸款轉存。7.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8.繼承、贈與款項。9.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10.納稅退還。11.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12.其他合法款項。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劃轉的款項,包括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或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每筆超過5萬元的,付款單位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關付款依據:1.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2.獎勵證明。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5.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6.借款合同。7.保險公司的證明。8.稅收徵管部門的證明。9.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10.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並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按規定向開戶銀行出具最後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信用社應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影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或審查付款用途欄或備註欄是否註明付款事由。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付款用途欄或備註欄註明的事由不符合規定的,信用社應拒絕辦理。
注:自2007年5月17日起,付款單位只要在付款用途欄或備註欄註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而付款單位須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銀髮[2011]116號規定,在單位賬戶向個人結算賬戶轉賬超過5萬時,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特徵的可疑交易,銀行應關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網上銀行轉賬功能(應根據存款人註冊資金大小,結合企業正常經營需求,分別核定存款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網上銀行轉賬限額。),要求存款人到銀行網點櫃檯辦理轉賬業務,並出具書面付款依據或相關證明檔案;如存款人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轉賬業務:一是賬戶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跨區域交易;二是賬戶資金快進快出,不留餘額或留下一定比例餘額後轉出,過渡性質明顯;三是拆分交易,故意規避交易限額;四是賬戶資金金額較大,對外收付金額與單位經營規模、經營活動明顯不符;五是其他可疑情形。
七、賬戶變更規定
賬戶變更是指賬戶基本資訊發生變化,存款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開戶銀行申請,由開戶銀行按規定辦理變更的業務。包括賬戶資訊變更和賬戶印鑑變更。存款人申請辦理銀行結算賬戶資訊變更時,應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屬於申請變更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申請變更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其個人簽章。
(一)賬戶資訊變更
1.單位賬戶資訊變更
單位存款人可以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郵編、電話等開戶資料資訊的,應及時到開戶銀行申請辦理開戶資料資訊變更手續。
(1)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相關證明。
(3)信用社應接到變更申請後,應對存款人提交的變更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存款人符合變更條件的,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存款人申請變更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銀行應在接到變更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存款人的“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開戶許可證以及有關證明檔案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戶許可證,頒發新的開戶許可證。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變更申請。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異地臨時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應為存款人重新換髮開戶許可證。
2.個人賬戶資訊變更
個人存款人可以變更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地址、郵編、電話的,應及時到開戶銀行申請辦理開戶資料資訊變更手續。信用社辦理人個賬戶資訊變更,應審查並留存身份證明資料。
(二)預留印鑑變更
1.單位賬戶印鑑變更
(1)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檔案;信用社應留存相應的影印件,並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2)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材料。若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籤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外,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3)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2.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信用社應留存相應的影印件,並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八、賬戶撤銷管理
賬戶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一)賬戶撤銷的情形
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賬戶撤銷規定
1.存款人因上述(一)1或2項情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並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後,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信用社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2.存款人因上述(一)3或4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賬戶後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除應根據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檔案外,還應出具“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同時向其他開戶行辦理基本賬戶許可證變更手續。
3.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後,應向銀行申請撤銷註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註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若現金繳款單原件遺失,則由原出資人出具現金繳款單原件遺失宣告,宣告必有“自願承擔因現金繳款單遺失而可能引發不良後果的一切責任。”的字樣。
4.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其賬戶。
5.從開戶銀行角度來講,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簽章,並在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用社應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6.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7.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