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轉賬的法律風險:僅憑支付憑證 不能認定借款關係!
轉賬: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給朋友轉賬,給親戚轉賬,那麼有一個問題大家要注意,涉及到借款和還款的問題,因為轉賬多數都是獲得轉賬記錄和資訊,並沒有前提的轉賬依據!在法律上僅憑支付憑證 不能認定借款關係!涉及到大額度的資金往來,最好要有憑據!
案例分析:
案例
原告宋雲與被告毛亮是朋友關係,雙方曾有經濟上的往來。原告稱,2006年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其借款,並約定借期3個月,月息1%。之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30萬元借款。訴訟中,原告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一份。被告認為收到原告轉賬的30萬元,但這是原告歸還的借款,該筆款項是原告2006年上半年所借,前後借過70萬元左右現金,均沒寫借條,還清後雙方即兩清,本案的30萬元究竟是還的哪一筆已經記不清了。被告的意見原告不認可,但未再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析法
作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雙方借款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方。現原告只提供支付憑證,沒有其他佐證,僅能證明資金流轉,至於資金流轉的性質並不能確定。且本案存在下列疑點:一、原告稱借款期限3個月,但是在距離訴稱的借款事實五年後才起訴,也未提供其他主張權利的證據,不符合常理;二、雙方都有著比較好的經濟實力,曾有過合作做生意相互參股的經濟往來,雙方賬面上存在多筆大額現金相互流轉,借款30萬元的性質已經無法查清。故根據證據規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會根據是否有借條,是否存在交付行為綜合判定借貸事實是否存在。要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與贈與關係、合夥關係、情債賭債等。情債、賭債、分手費、青春損失費(與離婚後損害賠償案件和同居關係析產案件不同)之類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甚至是違法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贈與關係是不需要償還的,合夥關係是盈虧自負的,但是民間借貸是需要償本付息的。
如果有借條、有支付憑證,借貸關係的認定就比較簡單。如果欠缺一項,法院一般考察借款時間、地點、原因、款項來源、用途、金額大小、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借貸雙方親疏關係+當事人陳述及辯論庭審情況+日常推理、邏輯推理形成法官自由心證之裁量權,確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實。
提醒大家,如果借款,儘量兩個要素齊全,不僅需要簽署借條,借條上應載明是否收到借款(借和借到的區別),並載明借款期限、利息計算方式等。不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條與款項給付不是一天,還要出具收條,證明款項已經交付。另外,大額的借款儘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出借,保留轉賬憑證,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