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技術】用資料說話,手機取證助力命名檢察官辦理審查逮捕案件
來源:滬檢技術(ID:shjc-js)
隨著移動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的普及,智慧手機已成為我們生活中難以或缺的一部分,可以說手機記錄了我們每天的生活軌跡。在司法辦案中,儲存在手機中的各類資料證據價值很強。當然,犯罪分子往往會將手機中的涉案資訊及時刪除,這給辦案帶來了不小的障礙,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你能夠刪除,我可以恢復,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浦東分中心承辦的兩起案件。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被害人的真實年齡?
近日,浦東新區院顧琤琮命名檢察官辦公室辦理了一起涉嫌猥褻兒童罪的審查逮捕案件。
小貼士:命名檢察官
2017年3月28日,四個以檢察官名字命名的檢察官辦公室在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這是我國首次以檢察官名字來命名檢察官辦公室。
四個“命名檢察官辦公室”分別以施淨嵐、吳菊萍、陳鋼、顧琤琮4位檢察官命名,並按照智慧財產權、金融、網路犯罪以及涉外、未成年人重大疑難案件等進行專業化劃分,由命名檢察官、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組成。
承辦檢察官在仔細審查雙方當事人的言辭證據、聽取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後,發現證據在犯罪嫌疑人明知或可推定其明知被害人系兒童以及是否採用強制手段方面均存在疑點,遂委託區院檢察技術處(市院司法鑑定中心浦東分中心)提取恢復涉案手機中的相關電子資料。
檢察技術處電子資料鑑定人對涉案蘋果手機進行檢驗,幾經努力,最終提取恢復微信及某同性交友軟體中的聊天記錄:
該電子資料客觀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相識直至案發前後的全部過程。
聊天記錄顯示被害人言詞及使用頭像極為成熟、多次稱自己“17週歲,是高二學生”“明年高考”“上大學了就忙了”,並在交往過程中表現得十分主動。
綜合全案證據,承辦檢察官認為證實犯罪嫌疑人構成猥褻兒童罪或強制猥褻罪的證據不足,決定不批准逮捕。
案例二:被害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
其已滿十四周歲?
近日,浦東新區院未檢處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一起強姦案,犯罪嫌疑人與本市某初一學生多次自願發生性關係。
公安機關提供了被害人手機中的部分QQ聊天記錄,記錄顯示“我看你才初一”等內容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應當知道被害人未滿14週歲,但犯罪嫌疑人辯稱被害人告知其已滿14週歲,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在審查全部案卷材料後,承辦檢察官發現被害人手機中尚有微信及大部分QQ聊天記錄未及調取,且該部分記錄已被刪除。在提審犯罪嫌疑人時,得知其手機被偵查機關扣押,遂依法調取該手機,並委託檢察技術處提取恢復相關資料。
檢察技術處指派電子資料鑑定人對涉案iPhone手機內的微信、QQ聊天記錄進行資料提取恢復,最終在機身未分配簇中成功恢復微信中已刪除的聊天記錄。
“聊天記錄顯示“寶貝15歲快樂”“我15剛好”等內容佐證了犯罪嫌疑人當時認為被害人已滿14週歲的辯解。
”承辦檢察官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當時未滿14週歲,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鑑定人談辦案體會
瞿智軍
市院司法鑑定中心浦東分中心電子資料鑑定人瞿智軍:自偵部門轉隸之後,浦東分中心電子資料檢驗鑑定委託數量不降反升,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共檢驗手機24部,委託部門包括未檢、公訴、偵監等,案由涉及詐騙、組織賣淫、尋釁滋事、盜竊、強制猥褻等,檢察技術助力刑檢辦案的作用日益凸顯。
體會1:蘋果手機較易做,安卓手機難提取
蘋果手機只要知道了開機密碼,基本上都能較好恢復相關資料。安卓手機由於品牌眾多,差異性較大,資料提取相對較難。
體會2:用好時間線功能
涉案人員的每一步操作,手機都會記錄下來,通過對時間線的分析,往往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上述猥褻案中,從兩人通過查詢附近的人開始聊天,到互加微信好友,進一步聊天直至見面,進而發生關係,後被家人發現後串供,最終案發,通過時間線很直觀的展現在面前。
體會3:程式很重要
按照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電子資料收集提取過程中,應以封存狀態移送,扣押筆錄或清單上要有相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有時由於偵查人員的程式意識不強,沒有按規定扣押涉案手機,或者扣押後沒有及時依法提取資料,造成檢材被“汙染”,證明效力大大下降。
體會4:要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
雖然鑑定工作不是衝在辦案一線, 但常常也是辦案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只有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才能支撐鑑定人員在如此繁雜海量的資料中搜尋相關資訊,有時連續幾個小時查下來,眼睛都花了,但還是一如既往,本著不能讓承辦檢察官的汗白流,不能讓犯罪份子逍遙法外的信念,盡心盡責做好技術辦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