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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生產執行資料統計指標-第四篇-機場執行保障類

1.1 統計說明

(1)統計範圍的相關說明:

1.民航航班正常統計範圍:國內外運輸航空公司執行的客貨運航班,包括正班、加班、包機。港澳臺地區及國際航班的國內段,按地區航班或國際航班統計。

2.機場放行正常統計範圍為國內外運輸航空公司在國內機場離港的客貨運航班,包括正班、加班、包機。

3.航班正常和機場放行正常月度統計以自然月為週期,即每月1日零時(北京時,下同)起至當月最後一日24時止。每日統計從當日零時起至當日24時止。跨日航班按計劃離港時間所在日期統計。

4.航空公司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或次日補班計劃,不列入航班正常和機場放行正常統計範圍。當日取消的航班按不正常航班統計。

正班、加班、包機對應的航班任務請參照“4.1.3運輸航班起降架次”。

(2)相關定義:

1.航段班次:航班每一次起降為一個航段班次。航班正常統計以航段班次為統計單位。

2.計劃離港時間:指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批准的離港時間。

3.實際離港時間:機組得到空管部門推出或開車許可後,地面機務人員實施撤去航空器最後一個輪擋這一動作的時間。

4.計劃到港時間:指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批准的到港時間。

5.實際到港時間:飛機在機位停穩後,地面機務人員實施擋上航空器第一個輪擋這一動作的時間。

6.航班起飛/落地時間:空管部門拍發起飛、落地電報中所標註的時間。

7.機場放行班次:每一個航班離港起飛為一個放行班次。機場放行統計以放行班次為統計單位。

8.計劃過站時間:前段航班到達本站計劃到港時間至本段航班計劃離港時間之間的時間。

9.實際過站時間:前段航班到達本站實際到港時間至本段航班實際離港時間之間的時間。

10.機型最少過站時間:機型計劃過站需要的最少時間。

11.始發航班:同一註冊號飛機,計劃離港時間在當日06:00(含)以後,實際執行的第一段離港航班。

1.2 正常航班起降架次

定義:指統計期內正常航班的起降架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航班為正常航班。

(1)在計劃離港時間前後5分鐘之內撤輪擋,且按航班執行正向程序起飛,不發生滑回、中斷起飛、返航、備降等特殊情況;

(2)不晚於計劃到港時間擋輪擋。

備註:當航班備降時,如備降機場與計劃目的地機場屬同一城市,且實際離港(或到港)時間較計劃離港(或到港)時間在規定範圍內,為正常航班。

1.3 不正常航班起降架次

定義:指統計期內不正常航班的起降架次。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正常航班;

(1)不符合正常航班全部條件的航班;

(2)當日取消的航班;

(3)未經批准,航空公司自行變更航班計劃的航班;

1.4 航班正常率

定義:反映航班執行效率的指標,即正常航段班次與計劃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計算公式:航班正常率 = 正常航段班次/計劃航段班次。

航班延誤原因分類如下:

(一) 天氣原因
1.天氣條件低於機長最低飛行標準;
2.天氣條件低於飛機最低執行標準;
3.天氣條件低於機場最低執行標準;
4.因天氣臨時增減燃油或裝卸貨物;
5.因天氣造成機場或航路通訊導航設施損壞;
6.因天氣導致跑道積水、積雪、積冰;
7.為避開天氣而改變航路;
8.因高空逆風造成實際執行時間超過標準航段執行時間;
9.航空器進行除冰、除雪檢查或等待除冰、除雪;
10.天氣原因造成航班合併、取消、返航、備降;
11.天氣原因(發展、生成、消散等各階段)造成空管或機場保障能力下降;
12.其它天氣原因。

(二) 航空公司原因
1.公司計劃;
2.執行保障;
3.空勤組;

4.工程機務 
5.公司銷售;
6.地面服務;
7.食品供應;
8.貨物運輸;
9.後勤保障;

10.代理機構;
11.其它航空公司原因。

(三) 流量控制原因
1.實際飛行超過區域管制扇區保障能力;
2.實際飛行超過終端管制扇區保障能力;
3.實際飛行超過機場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保障能力;
4.航路通訊、導航或監視裝置校驗造成保障能力下降。

(四) 航班時刻安排的原因
航班時刻安排超過空管或機場保障能力。

(五) 軍事活動
1.軍航訓練、轉場、演習、科研專案等限制或禁止航班飛行,造成保障能力下降;
2.軍方專機禁航;

3.其它軍事活動原因。

(六) 空管原因
1.空管人為原因;

2.空管系統所屬裝置故障;
3.氣象服務未及時提供;
4.航行情報服務未及時提供或有誤;
5.其它空管原因。

(七) 機場原因
1.機場跑道、滑行道等道面損壞或燈光故障;
2.機場活動區有異物;
3.人、畜、車輛進入跑道或滑行道;
4.機場責任範圍內發生的鳥害;
5.機場所屬設施、裝置(含通訊、導航裝置)故障;
6.等待停機位或登機口分配; 
7.機場原因導致飛機、保障車輛等待;
8.候機區秩序;
9.機場執行資訊釋出不及時;
10.安檢原因;
11.機場通訊、導航或監視裝置校驗造成保障能力下降;
12.機場施工造成保障能力下降

13.機場淨空條件不良或跑道、滑行遭、停機坪構型不合理造成保障能力下降;
         14.機場或跑道宵禁造成保障能力下降;
         15.其它機場原因。

(八) 聯檢原因

1.因聯檢單位(邊防、海關、檢驗檢疫)原因未及時為旅客辦理手續,造成旅客晚登機;
         2.其它聯檢原因。

(九) 油料原因
1.未按計劃供油;
2.油品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
3.加油設施裝置故障;
4.加油時損壞飛機;
5.其它油料原因。

(十) 離港系統原因
1.離港系統故障,延誤或不能辦理旅客登機手續;
2.其它離港系統原因。

(十一)    旅客原因
1.等待旅客;
2.登機手續不符合規定;
3.旅客突發疾病;
4.旅客丟失登機牌,重新辦理乘機手續;

5.旅客登機後要求下機,重新進行客艙及行李艙安全檢查;
6.旅客拒絕登機、霸佔飛機;
7.其它旅客原因。

(十二)    公共安全原因
1.因舉辦大型活動或發生突發事件,造成保障能力下降或安檢時間延長;
2.航班遭到劫持、爆炸威脅;
3.發生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如機場周邊燃放煙花導致能見度下降,發現不明飛行物、氣球、風箏,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
4.公共衛生事件;
5.其它公共安全原因。

1.5 航班延誤時間

定義:反映航班延誤程度的指標,航班延誤時間等於實際離港時間晚於計劃離港時間N(5)分鐘之後的時間長度。航班延誤時間以分鐘為單位。

    計算公式:航班延誤時間 = 實際離港時間 - (計劃離港時間 + N(5)分鐘)。

    當發生返航、備降等不正常情況,航班延誤時間不作統計。

航班平均延誤時間:反映航班總體延誤程度的指標,即計劃航段班次總延誤時間與計劃航段班次之比。航班平均延誤時間以分鐘為單位。

    計算公式:航班平均延誤時間=計劃航段班次延誤總時間/計劃航段班次。

    備註:

(1)航班延誤總時間等於所有延誤航班對應的延誤時間之和,發生備降、返航的航班延誤情況用“無延誤時間”表示。

     (2)當日航班計劃總數包括當日已執行航班和當日取消航班兩部分。

   始發航班:同一註冊號飛機,計劃離港時間在當日06 : 00(含)以後,實際執行的第一段離港航班。

2.1 始發航班離港正常架次

定義:指統計期內離崗正常始發航班的架次。如始發航班在計劃離港時間前後N(5)分鐘之內撤輪擋,且按航班執行正向程序起飛,起飛前不發生滑回、中斷起飛等特殊情況,則該始發航班離港正常。

2.2 始發航班離港不正常架次

定義:指統計期內離港不正常始發航班的架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則該始發航班判定為離港不正常。

    (1)不符合始發航班離港正常條件的航班;

    (2)未經批准,航空公司自行變更航班計劃的航班。

備註:始發航班離港正常僅考慮航班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離港,以及是否按航班執行正向程序起飛,如果在起飛後發生返航、備降等特殊情況,該航班仍判定為始發航班離港正常。

2.3 始發航班離港正常率

反映始發航班在離港機場執行效率的指標,即:始發航班離港正常架次與始發航班架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計算公式:始發航班離港正常率= 始發航班離港正常架次 / 始發航班架次。

3.1 放行正常航班架次

定義:指統計期內放行正常的航班架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航班即判定為放行正常航班。

    (1)航班在計劃離港時間前後N(5)分鐘之內撤輪擋,並且按航班執行正向程序起飛,起飛前不發生滑回、中斷起飛等特殊情況,則該航班為放行正常航班。

    (2)當前段航班實際到港時間晚於計劃到港時間,如在計劃過站時間內完成服務保障工作並撤輪檔,並且按航班執行正向程序起飛,不發生滑回、中斷起飛等特殊情況,則該航班為放行正常航班。

3.2 機場放行正常率

反映機場保障能力的指標,即機場放行正常班次與機場放行總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計算公式:機場放行正常率 = 放行正常班次/放行總班次。

4.1 航班滑行時間

反映單個航段班次地面執行效率的指標,分為滑出時間和滑入時間。滑出時間指:從實際離港時間至實際起飛時間之間的時間長度;滑入時間指:從實際落地時間至實際到港時間之間的時間長度。航班滑行時間以分鐘為單位。

    計算公式:

    滑出時間 = 實際起飛時間 -實際離港時間;

    滑入時間 = 實際到港時間 -實際落地時間。

4.2 機場平均滑行時間

反映機場航空器地面執行效率的指標,分為機場平均滑出時間和機場平均滑入時間。機場平均滑出時間是離港航班滑出總時間與離港航段班次之比;機場平均滑入時間是到港航班滑入總時間與到港航段班次之比。

    計算公式:

    機場平均滑出時間 = 離港航班滑出總時間/離港航段班次;

    機場平均滑入時間 = 到港航班滑入總時間/到港航段班次。

    備註:

    (1)離港航班滑出總時間等於所有離港航班滑出時間之和;到港航班滑入總時間等於所有到港航班滑入時間之和。

    (2)對發生滑回、中斷起飛、備降、返航的航班在發生上述事件的機場不進行滑行時間統計。

定義:指為使航班正常執行而進行的保障服務。服務的物件包括旅客和航空器。服務以時間、次數或工時為統計單位。下列為地面保障服務的具體專案:

編號

保障服務名稱

統計單位

1

客梯車服務

時間

2

擺渡車服務(旅客&機組)

次數

3

升降平臺車服務

時間

4

殘疾人專用車服務

次數

5

客艙清潔服務

時間

6

飛機非例行檢查服務

工時

7

引導車服務

次數

8

汽源車服務

時間

9

電源車服務

時間

10

牽引車服務

次數

11

空調車服務

時間

12

除冰車服務

時間

保障服務的時間:由服務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計算的時間。

保障服務的次數:指對服務物件進行服務的次數。

保障服務的工時:指機務進行飛機勤務保障的工時。

保障服務時間 = 服務結束時間 – 服務開始時間

定義:按機型統計各機型的平均過站時間。

過站時間定義:從航空器滑至停機位開啟機門至航空器準備就緒關機門之間的時間。停場航班和過夜航班不作為統計物件。

過站時間 = 關閉機門時間 –開啟機門時間

平均過站時間 = ∑各個航班過站時間/ 過站架次

其中架次指航空器架次。一架飛機一進一出算一個架次。

定義:按日期和代理統計過夜飛機數量。過夜飛機是指當天執行完航班任務不立即執行離港任務的、停留在某機場過夜的飛機。

舉例子:在白雲機場,對過夜飛機的判斷定義如下:

1:晚上12點之前到,第二天早上走,算過夜飛機;

2:第二天早上很早就到(五六點到)的國際航班,必須給它預留機位,算過夜飛機;

3:早上兩三點到,四五點走的經停航班,算過夜飛機;

4:長期停場的飛機,算過夜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