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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和This總結

this:

  this是自身的一個物件,代表物件本身,可以理解為:指向物件本身的一個指標。

       Java關鍵字this只能用於方法體內。當一個物件建立後,Java虛擬機器(JVM)就會給這個物件分配一個引用自身的指標,這個指標的名字就是this。因此,this只能在類中的非靜態方法中使用,靜態方法和靜態的程式碼塊中絕對不能出現this。並且this只和特定的物件關聯,而不和類關聯,同一個類的不同物件有不同的this。

應用場景:

  第一、通過this呼叫另一個構造方法,用法是this(引數列表),這個僅僅在類的構造方法中,別的地方不能這麼用。

       第二、函式引數或者函式中的區域性變數和成員變數同名的情況下,成員變數被遮蔽,此時要訪問成員變數則需要用“this.成員變數名”的方式來引用成員變數。當然,在沒有同名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用成員變數的名字,而不用this,用了也不為錯,呵呵。

       第三、在函式中,需要引用該函式所屬類的當前物件的時候,直接用this。其實這些用法總結都是從對“this是指向物件本身的一個指標”這句話的更深入的理解而來的,死記不然容易忘記而且容易搞錯,要理解!

super

  super可以理解為是指向自己超(父)類物件的一個指標,而這個超類指的是離自己最近的一個父類。

       super關鍵字和this作用類似,使被遮蔽的成員變數或者成員方法變為可見,或者說用來引用被遮蔽的成員變數和成員方法。不過super是用在子類中,目的是訪問直接父類中被遮蔽的成員,注意是直接父類(就是類之上最近的超類)。

 

應用場景:  

  第一、在子類構造方法中要呼叫父類的構造方法,用“super(引數列表)”的方式呼叫,引數不是必須的。同時還要注意的一點是:“super(引數列表)”這條語句只能用在子類構造方法體中的第一行。

      第二、當子類方法中的區域性變數或者子類的成員變數與父類成員變數同名時,也就是子類區域性變數覆蓋父類成員變數時,用“super.成員變數名”來引用父類成員變數。當然,如果父類的成員變數沒有被覆蓋,也可以用“super.成員變數名”來引用父類成員變數,不過這是不必要的。

      第三、當子類的成員方法覆蓋了父類的成員方法時,也就是子類和父類有完全相同的方法定義(但方法體可以不同),此時,用“super.方法名(引數列表)”的方式訪問父類的方法。

 

用法:

super(引數):呼叫父類中的某一個建構函式(應該為建構函式中的第一條語句)。 this(引數):呼叫本類中另一種形式的建構函式(應該為建構函式中的第一條語句)。   兩者的不同:
  • super(引數):呼叫基類中的某一個建構函式(應該為建構函式中的第一條語句) 
  • this(引數):呼叫本類中另一種形成的建構函式(應該為建構函式中的第一條語句)
  • super:它引用當前物件的直接父類中的成員(用來訪問直接父類中被隱藏的父類中成員資料或函式,基類與派生類中有相同成員定義時如:super.變數名    super.成員函資料名(實參)
  • this:它代表當前物件名(在程式中易產生二義性之處,應使用this來指明當前物件;如果函式的形參與類中的成員資料同名,這時需用this來指明成員變數名)
  • 呼叫super()必須寫在子類構造方法的第一行,否則編譯不通過。每個子類構造方法的第一條語句,都是隱含地呼叫super(),如果父類沒有這種形式的建構函式,那麼在編譯的時候就會報錯。
  • super()和this()類似,區別是,super()從子類中呼叫父類的構造方法,this()在同一類內呼叫其它方法。
  • super()和this()均需放在構造方法內第一行。
  • 儘管可以用this呼叫一個構造器,但卻不能呼叫兩個。
  • this和super不能同時出現在一個建構函式裡面,因為this必然會呼叫其它的建構函式,其它的建構函式必然也會有super語句的存在,所以在同一個建構函式裡面有相同的語句,就失去了語句的意義,編譯器也不會通過。
  • this()和super()都指的是物件,所以,均不可以在static環境中使用。包括:static變數,static方法,static語句塊。
  • 從本質上講,this是一個指向本物件的指標, 然而super是一個Java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