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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架構設計筆記(100)—— 商標法及實施條例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 、 法人及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就是可以用於註冊的商標。商標可以包括文字 、 圖形 、 字母 、 數字 、 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商標必須報商標局核准註冊。通常包括商品商標 、 服務商標 、 集體商標,以及證明商標。除了一些與國家 、 政府 、 國際組織相同 、 相似的,以及一些帶有民族歧視 、 影響社會道德等性質的標誌不能夠作為商標註冊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也不能夠作為商標。

1 商標的使用期限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 、 包裝 、 容器 、 交易文書 、 廣告宣傳 、 展覽,以及其商業活動中。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 10 年,從核准通過 、 正式註冊之日起開始計算。在有效期滿之後,可以續註冊,但必須在期滿前6個月提出申請,如未在此期間提出申請的,則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還未提出申請的,將登出其商標。

2 註冊商標的申請

要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公佈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 《 商標註冊申請書 》1 份 、 商標圖樣5份(清晰,長寬不大於 250px ,不小於 125px );指定顏色的,並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 、 黑白稿1份。

如果商標是三維標誌,應在申請書中宣告,並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商標為外文或者包括外文的,應說明其含義。

如果有多個申請人,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申請人應該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先使用者獲得商標註冊。如果都沒有使用證據,那麼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則通過抽籤決定。

3 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若存在以下行為之 一,就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若存在以下行為之一,就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

①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
② 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注:如果銷售方不知道是侵權商品,並且能夠證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
③ 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或銷售這些偽造的註冊商標 。
④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當出現侵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工商局處理。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處 50 萬元以下的賠償。

4 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當合法地註冊了商標使用權後,就可以在商品 、 商品包裝 、 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 註冊商標 ” 或者註冊標記(包括 © 和 ® )。

若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終止之日起 1 年期滿,而 沒有繼續辦理轉移手續,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