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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架構設計筆記(99)——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1991 年6月通過, 10 月1日正式實施的 《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 是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的法律依據。該條例最新版本是在 2001 年底通過, 2002 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由於計算機軟體也屬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保護的範圍,因此在具體實施時,首先適用於 《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 條文規定,在 《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 中沒有規定適用條文的情況下,才依據 《 著作權法 》 的原則和條文規定執行。

《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 的客體是計算機軟體,而在此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根據條例規定,受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且已經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如光碟 、 硬碟 、 軟盤)。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只是針對計算機軟體 和文件,並不包括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等。

1 著作權人的確定

(1)合作開發

對於由兩個以上開發者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根據合同約定來確定。若無合同,共享著作權。若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那麼開發者對自己開發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可以在不破壞整體著作權的基礎上行使。

(2)職務開發

如果開發者在單位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符合以下條件,則軟體著作權應歸單位或組織所有: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規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開發出的軟體屬於從事本職工作活動的結果。使用了單位或組織的資金 、 專用裝置 、 未公開的資訊等物質 、 技術條件,並由單位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

(3)委託開發

如果是接受他人委託而進行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未規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

另外,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由專案任務書或合同規定,若未明確規定,其著作權應歸任務接受方所有。

2 權利與保護期限

軟體著作權根據 《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 規定,軟體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軟體產品,享有以下權利:發表權 、 署名權 、 修改權 、 複製權 、 發行權 、 出租權 、 資訊網路傳播權 、 翻譯權 、 使用許可權 、 獲得報酬權 、 轉讓權。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權屬於公民

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的 50 年(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對於合作開發的,則以最後死亡的作者為準。在作者死亡後,將根據繼承法轉移除了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

(2)著作權屬於單位

著作權的保護期為 50 年(首次發表後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 50 年內未發表的,不予保護。但單位變更 、 終止後,其著作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享有。

(3)合法複製品所有人權利

當得到軟體著作權人的許可,獲得了合法的計算機軟體複製品,則複製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權利:根據使用的需求,將該計算機軟體安裝到裝置中(電腦 、 PDA等資訊裝置)。可以製作複製品的備份,以防止複製品損壞,但這些複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轉給其他人使用。根據實際的應用環境,對其進行功能 、 效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4)使用許可的特例

如果使用者只是為了學習 、 研究軟體中包含的設計思想 、 原理,而以安裝 、 顯示 、 儲存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5)侵權責任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件,侵犯軟體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3種。

如果是因為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造成與原來存在的軟體相 似,則不構成對原有軟體著作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