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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整治“辦卡容易退卡難”現象:最終解釋權等霸王條款最高罰三萬

5 月 30 日訊息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辦卡容易退卡難的尷尬境遇,在就餐、教育培訓、體育健身、美容美髮美甲、洗車等生活服務行業中,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中的“霸王條款”、不履行合同義務、不按承諾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關門閉店退費難等問題屢有發生。

北京市商務局網站近日釋出公告,為規範發展本市單用途預付卡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本條例所稱單用途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內為消費者兌付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預付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資訊、電子資料等為載體的虛擬預付憑證,但不包括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

《意見稿》指出,為預付卡設定“冷靜期”制度,賦予消費者 7 日內撤銷合同的權利。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 7 日內,尚未使用單用途預付卡兌付商品或服務的,有權單方面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退還全部預付費用。

此外,辦卡繳費概不退還;記名單用途預付卡丟失、損毀後概不補辦;過期單用途預付卡視為已消費,餘額歸經營者所有;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等表述都屬於“霸王條款”,這些將被禁止出現在合同中。一旦違規,可能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 萬元以下罰款。

瞭解到,經營者因歇業、服務場所裝修、遷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提前 30 日以各種方式使消費者知悉。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餘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等事項的,不得拒絕履行單用途預付卡消費合同義務

最重要的一點,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設統一的單用途預付卡預付資金存管資訊平臺,制定存管銀行接入標準。納入預付資金存管範圍的經營者應在存管銀行開立相應賬戶,並按有關行業預付資金存管規則存管預付資金。未納入預付資金存管範圍的經營者開展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的,應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採取風險儲備金、保證保險、行業互保或其他第三方託管等措施保障預付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