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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今日頭條魚”被判賠今日頭條 134 萬,侵權公司同時在售“QQ 微脖”“鴨裡巴巴”

7 月 20 日訊息 據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訊息,7 月 19 日,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與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位元組跳動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於 2017 年 5 月 5 日在永和志達公司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南店村東北京城北迴龍觀商品交易市場三旗百匯購物中心內的“百匯商場”一層 E-B-13-1 店鋪中購買了包裝標有“食為先”、“今日頭條”、“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樣以及“”魚形圖案的熟食食品五十盒,並附有永和志達公司出具的《送貨單》及經營場所管理中心開具的發票。在一審庭審中,經現場核對上述所購貨品實物,永和公司認可該貨品確係由其生產。根據公證文書顯示,永和公司在電商平臺天貓、1688 開設由自營網店,在電商平臺天貓、京東商城、1 號店、蘇寧易購、1688 上存在約四十家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第三方網店,且在相關店鋪與商品描述中使用“今日頭條”“今日頭條小魚”等字樣。

此外,位元組跳動公司提交公證書顯示,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網站與京東自營店銷售名稱為“QQ 微脖”“鴨裡巴巴”的包裝食品,同時永和公司還申請註冊了第 19834955 號、第 20328871 號“鴨裡巴巴”商標。位元組跳動公司據此主張永和公司對於國內的知名網際網路企業應屬明知且具有明顯搭便車的主觀惡意。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永和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魚肉類食品的包裝上突出使用與魚類圖形相結合的文字“今日頭條魚”,且在整體視覺、產品介紹上突出文字“今日頭條”等行為,極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標“今日頭條”有相當程度的聯絡。

同時,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同時宣傳銷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裝上帶有“QQ 微脖”“鴨裡巴巴”之類與知名網際網路公司及產品相近似的文字

,被告存在故意攀附行為。

永和公司的侵權行為削弱了涉案商標的顯著性,貶損了涉案商標的市場聲譽。侵犯了位元組跳動公司涉案馳名商標的專用權。

瞭解到,一審判決結果為,被告永和公司賠償原告位元組跳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134.8802 萬元;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宣傳的魚肉類產品上使用“今日頭條”或與之近似的文字並在其官方網站及公眾號刊登宣告,消除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