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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信部要求大學提高網路服務質量,網費不應高於所在城市平均水平

11 月 16 日訊息,據央視新聞報道,教育部要求大學提高網路服務質量。

日前,教育部、工信部發布通知強調:①高等學校不得簽訂排他性合作協議,限制或通過第三方限制、禁止其他基礎電信企業開展校園業務;②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使用者使用指定的基礎電信企業提供的電信業務和終端裝置;③原則上學校網費不應高於所在城市平均水平。

獲悉,教育部辦公廳、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近日釋出《關於提高高等學校網路管理和服務質量的通知》。

《通知》強調高等學校不得簽訂排他性合作協議,限制或通過第三方限制、禁止其他基礎電信企業開展校園業務;向基礎電信企業平等開放校內通訊配套設施,提供平等接入條件,為基礎電信企業在校園內從事通訊設施建設提供相應條件。基礎電信企業應嚴格遵守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校園電信市場禁止性經營行為規範要求,守法經營,嚴格履行與學校的合作協議,杜絕惡意競爭,不得形成價格聯盟和市場壟斷;尊重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不得進行捆綁式、強制性銷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使用者使用指定的基礎電信企業提供的電信業務和終端裝置;不得過度營銷,不在校園及其周邊開展影響校園秩序的電信業務營銷活動。

高等學校應完善校園區域網服務費用分攤機制,科學確定面向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網路服務費用分攤模式和標準,並建立費用公示制度,及時響應使用者需求;面向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網路費用分攤遵循非營利性原則,不得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網路服務。基礎電信企業應建立面向學校的網路資費優惠政策,原則上學校網路資費不應高於所在城市網路資費平均水平。因公用通訊網路建設需要使用校園配套資源的,基礎電信企業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或與學校按照公益性原則協商確定的費用標準支付相應費用,費用標準應報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備案,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收費名目。

高等學校應對本單位主管的資訊系統(網站)統一分配 IP(網路互聯協議)地址和域名,建立校園區域網的出口集中管理機制;嚴格落實網際網路訪問實名認證制度,規範外來訪客網路訪問管理,實行上網地址統一管理和網路准入統一認證制度,按規定做好上網訪問日誌記錄和儲存;建立網路流量監測機制,及時識別網路攻擊行為、遮蔽不良網路資訊,提升校園區域網安全態勢感知能力;健全應急管理機制,建立網路安全事件協同處置機制,確保各類網路故障和安全事件得到快速響應、有效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