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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起訴百度烤肉獲賠 230 萬,法院稱有攀附商譽的主觀故意

12 月 23 日訊息,據紅星新聞報道,百度公司起訴稱“百度烤肉”不正當競爭一案近日有了結果。從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已審結此案,適用 3 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京百度餐飲公司等五被告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230 餘萬元。

案情簡介

京百度餐飲公司於 2012 年註冊成立,經營範圍包括餐飲管理、餐飲服務等。京百度第一、三、七、八分公司分別於 2012 年、2013 年、2014、2015 年註冊成立。上述五公司在所經營的店鋪名稱、裝潢、廣告宣傳、微信公眾號、美團 App 等處使用大量“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標識。

百度公司遂將五公司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百度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給予“百度”商標在“提供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上以馳名商標保護;2.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商標專用權的行為;3.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4.判令五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495 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 5 萬元;5.判令五公司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上刊登宣告,消除侵權影響。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百度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將“百度”作為其核心註冊商標標識來使用,經過長期、廣泛地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百度”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

此外,多份生效判決曾先後認定第 1579950 號“百度”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已構成在“以計算機資訊網路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上的馳名商標。

故在五公司註冊成立及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百度公司註冊和使用在“以計算機資訊網路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上的涉案商標已經成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五公司的被訴行為已經破壞了“百度”商標與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之間的直接密切聯絡,減弱“百度”商標的顯著性,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絡,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情形。因此,五公司的被訴行為侵犯了百度公司涉案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五公司使用與“百度”相近似的“京百度”作為企業字號,具有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標聲譽、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五公司與百度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對五公司的投資或經營主體產生誤認,造成服務來源的混淆,且五公司亦明確表示認可其使用的現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同意變更企業名稱,故百度公司主張五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百度”文字構成不正當競爭,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援。

因五公司的被訴行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並對其商譽產生不利影響,故五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五公司侵犯百度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攀附百度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客觀上其也通過開設多家門店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不僅減弱了百度公司“百度”商標的顯著性,且不正當利用了百度公司的市場聲譽,獲利數額大,侵權情節嚴重,故根據我國民法典、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依據五公司提供的財務賬簿、納稅申報表等證據,認定五公司侵權期間的年平均營業利潤為 30 餘萬元,五公司的侵權持續時間五年多,同時考慮到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五公司的侵權情節、侵權獲利及給百度公司造成的損害等因素,酌情確定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標對五公司侵權獲利的貢獻率為 35% 及適用 3 倍懲罰性賠償,最終認定五公司應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 230 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