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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規—4.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一、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1.1 合同形式

(1)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電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建設工程合同(勘察、設計、施工)應當採用;

(2)口頭形式:生活中常用;

(3)其他形式:預設、默示、行為

1.2 合同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可約定質量檢驗方法、質量責任期限與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履行標準:強制性魚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

1.3 發承包雙方的主要義務

發包人:

(1)不得違法發包;

(2)提供必要施工條件;

(3)及時檢查隱蔽工程;

(4)及時驗收工程;

(5)支付工程價款。

承包人:

(1)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

(3)接受發包人有關檢查;

(4)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

(5)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無償修理。

2. 建設工程工期

2.1 開工日期及開工通知

(1)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

(2)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3)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a.一般情況或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

b.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

c.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實際進場施工時間;

d.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的,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綜合考慮。

2.2 竣工日期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提交驗收報告之日;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

3. 工程價款的支付

(1)工程價款支付順序:約定--協議補充一交易習慣-法定。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a.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

b.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價格調整資訊的;

c.經批准變更設計的;

d.發包方更改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的;

e.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4)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t,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築工程,鼓勵發承包雙方採用單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採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採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5)解決工程價款結算爭議的規定。
a.法律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

b.欠付工程款利息和墊資利息爭議

①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②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按約定(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無約定墊資按工程欠款(墊資利息不予支援)。

c.欠付工程款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③交涉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d.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後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 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1)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予以支援的價款優先受償:

a.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b.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c.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就其承建工程部分;

d.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具備折價或拍賣條件的予以支援)。

(3)不予以支援的價款優先受償:

a.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b.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

(4)優先受償權期限:18個月;起點: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

5. 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5.1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具有違約行為;

(2)造成損失後果;

(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5.2 賠償損失的範圍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範圍=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可預見利益)

例:因意外車禍,甲錯過了合同簽約,損失10,醫療費用10000元,住院期間誤工費用1000元。

解析:賠償損失範圍:直接損失一醫療費用10000元;間接損失一誤工費1000元非賠償損失範圍:超出預見違約損失-錯過合同簽約損失100萬

5.3 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1)約定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法定賠償損失: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損失計算原則與標準,確定賠償損失的金額。注意:約定賠償損失優於法定賠償損失

5.4 、賠償損失的限制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 無效合同

6.1 合同類別

(1)無效合同:不能同時滿足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可撤銷合同:違心,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3)效力待定合同:無交易資格,限制行為人能力、無權代理人。

6.2 無效合同的特徵

(1)具有違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訂立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6.3 無效的免責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4 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5 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

(1)驗收合格的,工程款結算方式: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2)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結算方式如下:

①修復後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②修復後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7.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失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8. 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2)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未變更;

(3)合同基礎條件變化的處理;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同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9.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9.1 合同權利(債權)不能轉讓的情形: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入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時間、債權範圍及最高額債權額。

9.2 合同權利(債權)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當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的通知後,權利轉讓即行生效。

9.3 債務人對讓與人(原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向受讓人(新債權人)主張。

9.4 從權利隨同主權利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9.5 合同義務的轉讓: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未做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9.6 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一併轉讓:經對方同意。

10. 可撤銷合同

10.1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

10.2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0.3 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轍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10.4 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 合同的終止

11.1 合同終止的情形:

(1)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1.2 合同解除的特徵

(1)合同的解除適用於合法有效的合向,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非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須有解除的行為;

(4)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可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係,或者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11.3 合同解除的種類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漬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其他: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11.4 解除合同的程式

(1)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判達襯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提起訴訟或仲裁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2)當事人對異議期限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長期3個月。

11.5 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①合同約定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工的

②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③將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①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②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12. 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2.1 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1)法定: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

(2)約定: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12.2 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屬行可以違約金、定金、賠償損關並用)便不得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

12.3 、違約金和定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最大利益化賠償=(違約金、定金、損失)最大值+定金

12.4 違約責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12.5 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1)法定: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

(2)約定: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13. 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字的性質與作用

(1)組成: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

(2)作用:參考作用,無法律強制性

(3)格式條款

①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

②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主張該條款不作為合同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制度

1.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秀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全面實行建築業農民工實名登記管理制度,堅持建築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

2. 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

(2)無固定期限:一旦出現了法定的解除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可以解除。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4)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食祠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使用政府釋出的勞動合同示範文字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3. 勞動合同條款

(1)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五險一金),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2)非必備條款: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4.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1)建立勞動關係即應訂立勞動合同;

(2)用人單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3)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兼職)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外,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 勞動報酬和試用期

(1)無試用期情形

①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②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

③非全日制用工。

(2)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試用期終身只能約定1次;

(3)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 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7. 集體合同

(1)由工會優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2)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3)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4)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工會是申請仲裁、訴訟的主體。

8.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①勞動報酬:貨幣工資、實物報酬、社會保險;

②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③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工資;

④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⑤勞動者在法定休假、喪假、探親假、產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⑥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依法限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的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發生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①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②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9.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①預告解除,單位無過錯,具體要求為勞動者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②隨時通知解除,單位有過錯,具體要求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未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無效。

③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單位違法犯罪,具體要求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

①預告解除: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客觀問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觀過錯):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經濟性裁員: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d.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

④經濟性裁員應當優選留用人員

a.長期限勞動合同;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極度弱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10.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①賠償公式:倍數×月工資×工作年限

②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③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④高收入人群特別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⑤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1.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勞務派造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造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遺勞動者。勞務派造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被派通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著同工同酬的權利;

(4)被派巡勞動者工傷:
 ①勞務派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②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

(5)用工單位不得再涵遞被遮遭勞動者。

12.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①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②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6小時;搶險搶修及紫急師況,耀班時間不受限制。

(2)休假加班

①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②用人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③工作日加班費150%、雙休日加班費200%、法定節假日加班費300%。

(3)最低工資

①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②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其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③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去除以下各項後,不得低於本省最低工資:

a.加班工資

b.井下、有毒有害津貼

c.高溫、低溫補助

d.夜班補助

e.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4)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

①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邀許可證的單位派道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②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③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責人依法清償。

④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併或者分或霸的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開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⑤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撇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登出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註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間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掩欠的農民工工資。

⑦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專案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⑧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繫結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儲存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助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⑩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系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⑪建築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⑫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許可權將其列人拖欠工資“黑名單”:
a.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b.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13.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1)女職工:一般原則,礦山井下、第四級強度、其他禁忌

(2)經期:高處、低溫、冷水、第三級強度

(3)孕期:孕期禁忌勞動及第三級強度,懷孕≥7個月,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4)產期:≥98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90天(勞動法)

(5)哺乳期(1年):哺乳期禁忌勞動,第三級強度,夜班,加班

(6)未成年(16-18歲):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應定期健康檢查(包括已成年的從事執業病危害勞動者)

14.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

(1)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個人不需要繳納工傷和生育,單位全部繳納。

(2)養老領取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

(3)失業領取條件:單位和本人繳費已滿1年,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意願。

15.勞動爭議的解決

(1)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勞動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屬於社會法一種。勞動合同不是民商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勞動仲裁不是民商事仲裁,不適用《仲裁法》。

(2)勞動爭議的範圍(勞動者+用人單位)

①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③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④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⑤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係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髮生的糾紛;

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⑩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⑪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⑫勞動者因為工、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⑬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髮生的糾紛;

⑭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於勞動爭議情形:
①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③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④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⑤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⑥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3)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①調解

a.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b.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代表,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②仲裁(調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式)

a.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b.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c.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d.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

③訴訟(必須經過仲裁,才能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6.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實施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對下列已經依法查處並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佈:

①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②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③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

④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

⑤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⑥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⑦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三、相關合同制度

1.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1)標的:工作成果

(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a.主要工作轉交第三人須經定作人同意

b.輔助工作轉交第三人不需經定作人同意

c.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d.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完成工作的過程,不受定作人指揮管理,但應當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查)

(3)承攬合同屬於雙務合同

a.承攬人的義務

①按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

②若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攬人應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的,不得擅自更換材料,應通知定作人更換

③通知和保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④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

⑤交付符合質量要求工作成果

b.定作人的義務

①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②支付報酬。支付期限若沒約定,補充協議-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交付工作成果時一部分交付,相應支付-定作人未支付,承攬人留置或拒絕交付

③依法賠償損失: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④驗收工作成果

(4)承攬合同的解除

a.法定解除

①承攬人: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完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成的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②定作人: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b.任意解除

①承攬人:無

②定作人: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1)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是有償、雙務、諾成合同。

出賣人義務: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瑕疵擔保義務

買受人義務:支付價款的義務、受領標的物的義務、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和及時通知的義務

(2)動產交付方式

①現實交付:直接交付標的物

②簡易交付:標的物合同訂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視為完成交付

③佔有交付:合同生效後標的物由出賣人繼續佔有,但其所有權已轉買受人

④指示交付:標的物為第三人合法佔有,買受人取得了返還標的物請求權

⑤擬製交付:交付標的物的權利(倉單、提單)憑證給買受人

(3)支付價款數額不確定

①實行市場價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②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規定履行

(4)地點不確定: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

(5)時間不確定: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時候支付

(6)逾期不利原則

a..賣方逾期交付的物:價格上漲按原價(低),價格下降按新價(低)

b.買方逾期提取標的或逾期付款:價格上漲按新價(高),價格下降按原價(高)

c.孳息交付前貴賣方所有,交付後歸買方所有

(7)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①一般原則(已交付為分水嶺):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

②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期交付:買受人自違約之日起承擔風險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在途標的物:自買賣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

④需要運輸的標的物,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後:買受人承擔付

⑤出賣人未交付有關標的物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⑥買受人可拒絕接受或解除合同,風險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出賣人承擔

(8)憑樣品買賣: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的質量相同。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質量應當符合通常標準

(9)試用買賣

①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做表示的、視為購買

②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視為同意購實。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10)分期付款買賣: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11)權利瑕疵

①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②沒有完全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③處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權、智慧財產權

(12)質量瑕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或法定品質

(13)買賣合同的解除

a.主及於從,從不及於主

b.有利害關係的合併解除,無利害關係的單獨解除

3.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形式:書面、口頭。

②利息

a.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b.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c.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d.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除外

e.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2)借款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為實踐合同

①貸款人義務:提供貸款、不得預扣利息

②借款人義務:提供擔保、提供真實情況、按照約定收取借款、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照歸還本金和利息

4.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不轉讓其所有權

②諾成合同,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③雙務、有償合同

(2)租賃合同的型別

①定期租賃:租賃期限≤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

②不定期租賃: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續用但沒有續簽、租賃期限≥6個月,口頭形式

(3)租賃期限

①X<6個月,口頭書面都有效

②X≥6個月,應採用書面,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4)①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出租房屋在出賣之前應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條件下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③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④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⑤租金支付:約定—補充協議——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⑥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5.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賣方三方

①出租人的義務:向出賣人支付價款;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和使用(買賣不破租賃);協助承租人索賠;尊重承租人選擇權

②承租人的義務: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租賃期屆滿返還租賃物

③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6.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1)貨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雙務、有償、諾成合同,標的是運輸行為。

(2)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①權利:求償權、留置權、特殊情況下的拒運權(託運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②義務:運送貨物、及時通知提領貨物、按指示運輸、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

(3)託運人的權利

①有條件的拒絕支付運費權

②任意變更解除權

③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不可抗力導致貨物損失:承運人不得收取承運費用;託運人不得要求承運人賠償。

(4)多式聯運合同

①特徵:兩種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完成運輸過程

②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向,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③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參加與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對內約定按份,對外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

7.委託合同

(1)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委託合同的訂立以雙方信任為前提,但委託合同未必是有償合同

②委託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的合同;委託的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2)委託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①委託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費用、支付報酬和賠償損失

②受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指示處理委託事務、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委託事務報告和轉交財產、披露委託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