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當事人背離招投標檔案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此種情況下應參照招投標檔案處理
(2019)最高法民終1905號 重慶建工第七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都蘭縣水利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主張:
一、重慶七建通過招投標程式中標案涉河道治理工程後,與都蘭水利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內容與招投標檔案及中標通知書完全相符,雙方並未在中標合同之外簽訂任何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對中標檔案的進一步解釋和細化,重慶七建已經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且工程質量驗收合格,都蘭水利局應當依約支付剩餘工程欠款。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背雙方的招投標檔案而歸於無效,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損害重慶七建的合法權益。
二審法院認為:
一、關於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是否存在錯誤的問題
本院認為,關於事實認定方面包含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重慶七建主張的利息應否支援、違約金數額等事實,分述如下:
首先,關於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2012年8月都蘭水利局就案涉都蘭縣察汗烏蘇河河道治理工程BT建設專案在國內公開招標。2012年10月26日重慶建工第七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投標。中標後,2012年11月10日重慶七建與都蘭水利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重慶七建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後,因都蘭水利局未足額支付工程款,形成本案訴訟。重慶七建認為,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進行了履行和施工,都蘭水利局應當按約支付工程欠款及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都蘭水利局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投標檔案內容實質上不一致,應屬無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招投標檔案確定的內容確定工程款及違約金等內容。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