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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我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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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代謝,往來成古今。

 

公司人來人往地是常事,但用欺騙手段裁員就是另一回事了,變向剋扣薪水就更是嚴重的事兒。

 

不久前和SP行業的一個朋友溝通,他(簡稱C)提到離職時被公司欺騙的經歷,同時想聽聽我的意見。

2006年是

SP行業的冬天。雖然C在目前公司(我們稱為HD公司)服務近2年,但仍然不能逃開被裁的命運。這次HD公司裁員的原則是:噁心員工,讓員工提出辭職然後不給補償。但按勞動法規定,經濟情裁員中任何已過試用期的員工都應該給予合理經濟補償(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計)。

 

C公司是這麼說的:

HD(公司老闆):“小C,你看SP行業不景氣,公司業務也不行了,工資也發不出了。我難啊!建議你也看看外面有什麼新機會。公司希望你也能理解啊!”

C(員工):“您的意思是把我裁了。”

HD:“感謝你為公司服務2年。不過,說實話吧。公司希望你自己辭職,公司沒有錢付賠償金了,幹下去也沒有工資。”

C,沉吟良久,“行吧,我辭職。那之前欠我的兩個月的薪水呢?”

HD:“找人事部走流程就行了。”

C:“嗯。”

 

談話就此結束,這是C最後一次見HD公司的老闆,之後就是和人力資源部糾纏了。

當天下午,C拿著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離職。人力資源部表述如下:

1  勞動法規定辭職應該提前一個月提,現在不是提前一個月,所以最後一個月的薪水不發了;

2  公司現在帳上沒錢,之前欠的薪水現在也發不出,要等公司有錢再說。

 

 

 

我對此事的意見如下:

1  公司經濟性裁員,應該支援經濟補償。

C被公司騙了,自己提出了辭職。如果因為這事把公司告了,即使勝也會拖很長時間,所以,不必在此事上糾纏君子不和牛置氣;

2  學習一下勞動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一條)。同時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C的公司剛好是未按約定支援勞動報酬,所以公司沒理由也不能扣C一個月薪水。

3  用正當手段維護自己全法權益

打斷HD公司老闆或者人力資源經理的幾條腿,雖然能解解氣,但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為這種人也不值得。欠薪的問題完全可以告合法手段解決。

 

首先,在三個月內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糾紛的程式是仲裁不成,才可以去法院告。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同時,向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HD公司違法問題,不支付勞動報酬。現在農民工都不能欠薪了,咱們有知識、玩高科技的人就更不能欠了。

其次,如果之前HD公司未按規定為C繳納各種保險,建議C也要向區社保中心舉報,申張自己合法權益;如果HD公司未安規定為C繳納公積金,建議C要向區公積金中心舉報,申張自己合法權益。

 

點評:

1、學學勞動法吧。不要因為不懂法而被欺騙。

2、我們正當權益被侵害時不能就這麼算了,請舉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希望此文能幫到大家的同時,也聽聽大家的觀點。留言吧,分享你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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