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峰:政策解讀之未來數字產品發行與監管
文 | Higgs Capital
陳雲峰: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網際網路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
陳雲峰律師從業二十餘年,同時擔任國家技術轉移東部中心區塊鏈顧問專家,金色財經特聘講師、共享財經、巴位元、網貸之家、未央網、和訊網等媒體特約法律專欄作家。榮獲”2015年最佳法律顧 問”、”2016年網際網路金融十佳律師”等稱號。著作有《網際網路金融法律與實務》、《網際網路金融風險控制》。
Higgs百佬薈是Higgs capital推出的區塊鏈百人超級訪談節目,節目定向邀請100位圈內知名研究專家、專案發起人,針對行業發展趨勢、標準規則、投資趨勢、應用趨勢等,展開解讀和研究。
以下是Higgs capital 記者採訪內容:
Q1:如何看待區塊鏈這個行業
陳雲峰:區塊鏈隨著比特幣的誕生而出現,但其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分散式賬本技術,提供了在不可信的環境中進行資訊與價值傳遞交換的機制,將對金融體系中權證的發放與流通、部分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跨境支付等領域產生深遠的影響。
Q2:ICO當前相關政策及監管趨勢
陳雲峰:結合P2P網貸平臺、郵幣卡、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初期的特徵進行分析,區塊鏈雖然正在經歷野蠻生長時期,但大多數負面影響事件集中爆發在數字貨幣和ICO領域,監管部門出具的禁止性規範措施也是針對數字貨幣和ICO出臺。
另外,2015年7月國務院出臺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明確了我國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並行的監管思路。因此,當前我國對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態度應當是支援的,不能將區塊鏈同數字貨幣和ICO混為一談。
(1)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釋出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代幣發行融資在中國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國境內的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自該公告發布之日應立即停止。
(2)2018年8月24日,繼央行等七部委9·4公告,時隔一年,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釋出《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再次對以虛擬幣、區塊鏈名義的非法集資活動進行風險警示。
(3)在央行第一次發行公告的時候,並沒有具體的指向,而在現在這樣的時間節點發布這樣一份風險提示,一方面由於越來越多的“區塊鏈專案”“暴雷”、專案方跑路、投資者維權事件頻出,已經引起公安部門的調查關注,另一方面,以虛擬幣、區塊鏈名義融資的“套路”已經為相關部門掌握,從公告內容上來看就已經非常清楚。因此,一方面,對於完全未從事任何區塊鏈技術研究的專案,從公開渠道募資,並且以“糖果”、“高回報”誘惑投資者參與的,屬於本次公告的警告物件;另一方面,對於投資者來說,隨著專案風險事件的日漸暴露,應當有所警醒,理性參與。
ICO未來的監管走向尚不能明確預測,但是毫無疑問,上述提到的以虛擬幣融資、概念炒作的行為會逐步受到行業和監管出清。
Q3:目前數字貨幣發行與監管存在哪些空缺,未來可能在哪些層面出現哪些政策
陳雲峰:當前全球數字貨幣法律法規方面存在的空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數字貨幣屬性的界定。不同國家對於數字貨幣、ICO的監管態度,我國在9·4公告中明確提到“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明確禁止對以融資為目的的代幣融資行為,對於其他國家,如新加坡、瑞士則區別於數字貨幣本身的性質而作出不同的監管態度。
(2)分散式賬簿同步記錄的法律效力問題。一方面由於全球尚未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以分散式賬本技術為底層原理之一的區塊鏈技術的技術規範亟需形成共識,另一方面,分散式賬本的不可篡改性、各方共識在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出臺專門的法律予以認定。
(3)智慧合約的效力問題,由於其工作原理導致的現有法律體系不適用。與已有的法律規範中的模式不同,智慧合約的自動執行功能完全不依賴於第三方,其中對於該種執行的效力需要法律的明確規範。
只有在解決上述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推動數字貨幣發行的合規性。
Q4、區塊鏈代投存在哪些風險
陳雲峰:由代投機構代為投資數字貨幣或有以下風險:
(1)詐騙風險,即代投機構名義上投資數字代幣,實際上可能將資金用於其他用途。同時在在8月24日釋出的風險提示中也專門提到:“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專案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因此,如果是以融資為目的進行的宣傳或者誘惑,都應當受到限制。
(2)數字貨幣價格波動劇烈,“空氣幣”頻現,投資風險較高。從我們瞭解到的情況,由於代投而引發的風險事件頻頻發生,一方面由於投資者、專案方代投身份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往往通過聊天工具聯絡,另一方面,代投本身的法律約束力不足,極易捲款跑路,被媒體曝光的事件層出不窮,當然對於其真實性還是有賴於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
(3)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8月24日釋出的風險提示明確提到,“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週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因此,對於此類宣傳,投資者應當予以慎重。
(4)維權風險,根據七部委釋出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國境內的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特別是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無法判斷數字貨幣投資的有效性。
Q5、幣改鏈改的價值與瓶頸
陳雲峰:幣改指的是商業模式的通證化改造,即企業通過發行通證使使用者獲得某些具體商業應用場景中的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支付或收益,即將傳統經濟模式與通證經濟進行結合。
鏈改即用區塊鏈中的部分技術原理和機制來改造業務系統中的技術部分,以創造更高效,或者更有公信力的業務系統,甚至還包括利用區塊鏈上發行的各類積分、Token來重新分配業務系統中關於股東、員工、客戶之間的利益,間接的改進業務系統背後的生產關係。
關於幣改、鏈改的探討仍停留在傳統經濟和區塊鏈經濟的結合層面,而除了實現技術合規以外,要突破一些現有的發展瓶頸:
第一,從我國法律合規層面上來說,通證經濟要突破早期的代幣融資模式,真正賦予通證的使用價值,界定通證的屬性和使用模式,避免與已有監管框架衝突。
第二,由國家層面出臺行業標準,推動傳統經濟和區塊鏈技術的各個方面的融合落地,比如資產上鍊、資料公信力等。
第三,現有區塊鏈行業的推動力量多為“市場”自發形成,亟需由政府層面主導、主持的行業探索,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市場”的力量更需要正向的引導,才能在大膽的嘗試或者試錯後產生成果。
Q6、熊市市場下,如何正確投資,此次熊市預計多久
陳雲峰:作為一名法律從業人員,我的建議是投資者在投資之前要充分調查瞭解投資專案,尤其是其專案資金流向、底層資產、債權債務、公司基本信用情況、實際控制人信用情況以及訴訟仲裁情況,盡到對自己的投資負責,必要時應當請教專業人士的幫助。
目前各國對於區塊鏈、數字貨幣和ICO的監管政策相繼出臺,政策變化較頻繁,政策風險在一定時期內都會處於較高的水平。
Q7、您是否辦理過區塊鏈類案例,主要都是哪些問題?
陳雲峰:我們為一些區塊鏈初創企業提供投融資項下的法律服務。目前的區塊鏈企業很多都處於初創階段,最缺乏的是資金和技術上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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