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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2

  世人對於規定穀物輸出獎勵金的法律及與此有關的一系列規則,都加以讚賞。我在未曾指出這種讚賞全是不當的以前,不能結束獎勵金這一章 。關於穀物貿易的性質及與穀物貿易有關的英國主要法律的專門研究,可充分證明我的論點是正確的。這題目太重要了,所以技節話即使長些,也是正當的。   穀物商人的貿易,包含四個不同部門。這四個部門,雖有時全由一人經營,但按其性質,實是四種不同的獨立的貿易:第一,內地商人的貿易;第二,國內消費品輸入商人的貿易;第三,供國外消費的國內生產物輸出商人的貿易;第四,運送商人的貿易,即輸入穀物以待輸出。   第一,內地商人的利益,無論乍看起來是怎樣與人民大眾的利益相反,但實際上,甚至在大荒年,卻是完全一致的。他的利益在於,按照真實歉收情況,把穀物價格提高到應有的程度,但若提高得超過這個限度,那就對他不利。價格的提高,阻礙消費,使一切人,尤其使下等階級人民或多或少地節省食糧。假若提得太高,那就會在很大程度上阻礙消費,以致一季節的供給超過一季節的消費,直到下次收穫物已經上市,上次收穫物還有剩餘,那末他的穀物,不僅會由於自然原因而損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餘部分,將不得不以比數月前低廉得多的價格出售。但若提得不夠高,那就不能產生阻礙消費的作用,結果一季節的供給,很可能不夠一季節的消費,而他不僅會損失他一部分應得的利潤,而且將使人民在一季節完畢之前,面臨飢謹的可怕威脅,而不是遭受缺乏的困難。為人民的利益計,他們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費,應儘可能與一季節的供給,保持相應的比例。為內地商人的利益計,也要這樣。他盡判斷能力所及,按這比例,供給人民穀物,他售賣穀物的價格就可能最高,所得利潤亦可能最大。收穫情況如何,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售額如何,他是知道的。這種知識,使他能夠多少正確地判定人民實際上所得的供給,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假定他只顧一己的利益,不顧民眾的利益,那末為他自身打算,即在不足的年度,也一定要按照謹慎的船長有時待遇船員的辦法待遇人民大眾,即在他預見到糧食快要缺乏時,就叫他們減食。固然,有時船長顧慮太多,在實際沒有必要的時候,亦叫他們減食,使他們感到困難。但這種困難,和他們有時因船長行為不謹慎而遭受的危難和滅亡比較起來,算不得一回事。同樣,內地穀物商人由於貪婪過度,有時把穀物價格提高到超過荒歉季節所應有的程度,但人民由此種可有效地使他們避免季節未飢謹的行為所感受的困難,和他們因商人在季節初廉售而產生的季節末飢饃威脅比較起來,也算不得一回事。而穀物商人自身將因這種過度的貪婪而深受其害;這不僅因為這會使一般人憎厭他,而且他即使能夠避免這種憎厭的影響,亦不能避免下述那一種困難,就是在季節末,在他手上必定會留有一定量穀物,如果下一季節是豐收的,這殘留額的售價,必比他前此可能售賣的價格低得多。   如果一個大國的全部收穫物,都由一大群商人佔有,那末他們為利益計,也許會象荷蘭人處置馬魯古群島的香料那樣,為了要提高一部分存貨的價格,便把存貨的大部分毀壞或扔掉。但對穀物要確立這樣廣泛的獨佔,即使憑藉法律的暴力,亦是不易辦到的;而且,在法律准許貿易自由的地方,最不易為能買光大部分商品的少數大資本勢力所壟斷、所獨佔的商品,要算穀物。一國收穫的全部穀物的價值太大了,少數私人的資本是不能掃數購買的;即使有掃數購買的能力,其生產方法,又將使此種購買,全然不能實現。在任何文明國家,穀物都是年消費額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國勞動,每年用以生產穀物的部分,必大於每年用以生產任何其他物品的部分。在它第一次從土地上收穫出來之後,它亦必在更多的所有者中間分配。這種所有者,決不能象許多獨立製造者一樣,集居在一個地方,卻必然會散居在國內各處。此種最初所有者,或直接供給鄰近地域的消費者,或直接供給其他內地商人而間接供給此等消費者。內地穀物商人,包括農業家和格面師,其人數,必多於經營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而且由於散居各處,使他們絕不可能結成任何團體。因此,在歉歲,如果其中有一個商人,發覺他的穀物中有許多不能按時價在季節末售脫,他決不會想保持這個價格,使競爭者得利而自己受損失,而會立即減低此價格,希望在新收穫出來之前,把他的穀物售去。支配一個商人行為的動機及利害關係,又將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們都根據他們所能作的判斷,按照對季節豐歉最為適宜的價格,售出他們的穀物。   關於現世紀及前此二世紀歐洲各地糧食不足與飢謹的情況,有些記載很可靠。誰要是細心研究此中經過,我相信,一定能夠發現,糧食不足的情況,並非起因於內地穀物商人的聯合,而是起因於真正的不足。這種不足有時在個別場合起因於戰爭的浪費,而在最大多數場合,卻起因於年成的不好。也會發現,飢謹發生的原因,只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適當手段來克服糧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難。   在各部分都有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廣大產麥國內,最不好的年成也不會產生那麼大的糧食不足,以致引起飢謹。若能節省使用,那末即使最歉收的年度,也可在比一般豐收年度略為緊縮的情況下,養活一樣多的人數一年。最不好的年成,莫過乾旱和淫雨。但由於麥可栽於高地,亦可栽於低地,即既可栽於潮溼土地,亦可栽於乾燥土地,所以,有害於低地的淫雨,可有利於高地,有害於高地的乾旱,又可有利於低地。雖然,在乾旱與多雨的季節,收穫都比氣候順適的季節少得多,但無論是乾旱或是多雨,國內某一部分的所失,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部分的所得得到補償。在產米國內,作物不僅需要極潤溼的土壤,而且在稻的生長期內,有一段時間,還須浸在水裡,所以,乾旱的影響,可怕得多。然而,即使在這樣的國家裡,乾旱亦不見得會那麼普遍,以致必然引起飢謹,只要政府允許自由貿易,飢懂就可避免。數年前,孟加拉的乾旱,也許只會引起極大的糧食不足,而後來所以會轉為飢謹,也許是因為東印度公司人員,曾以不適當的條例,不審慎的限制,加在米的貿易上面。   如果政府為要救濟糧食不足所造成的困苦,命令一切商人,以他們認為合理的價格售賣他們的穀物,其結果或是使他們不把穀物提供市場,以致在季節之初,即產生飢謹,或是(在他們以穀物提供市場的假設下)使人民能夠迅速消費,因而鼓勵人民迅速消費,以致在季節之末,必然產生飢謹。無限制無拘束的穀物貿易自由,既是防止飢懂痛苦的唯一有效方法,所以亦是減輕糧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因為真正糧食不足的痛苦,是不能除去而只能減輕的。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值得法律的充分保護,也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需要這種保護,因為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容易引起人們的反感。   歉歲,下級人民,往往把他們的困苦歸因於穀物商人的貪婪。於是,穀物商人,成為他們憎惡和憤怒的目標。在這場合,穀物商人不但賺不到錢,而且常有完全破產的危險,而其倉庫也有給民眾暴力掠奪破壞的危險。但穀物商人團取大利潤的時候,亦就是穀物價格昂貴的歉歲。他通常與一些農業家訂約,在一定年限內,按一定價格,供他一定量穀物。這個契約價格,是按照被認為適中合理的價格即按照普通或平均價格訂定的。那在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普通約為小麥每夸特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種穀物每夸特的契約價格,亦以此為準。所以,穀物商人得在歉歲以普通價格購買並以高得多的價格售賣他穀物的大部分。這是一種異常的利潤,但這種異常的利潤,只夠使他的行業與其他行業立在平等地位,只夠補償他在其他場合,由此商品的易腐性或其價格意外變動的頻繁性而產生的許多損失。這種事實,只要看看穀物生意投象其他生意有那麼多發大財的機會,就會明白。他只能在歉歲獲取大利潤,但因此卻引起人們的反感。因此,稍有品格及財產的人,多不願加入此種行業。這種行業,於是聽任那一群下流商人經營;在國內市場上,介在生產者及消費者中間的人,使幾乎只有磨坊主,麵包房主,制粉商,麵粉經售人,以及若干困苦的小販了。   歐洲往時的政策,對於這樣有利於社會的行業不但不去消除人們對它的憎惡,似乎反視此種憎惡為正當而加以鼓勵。   愛德華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號法令規定,凡購買穀物而想再拿出來售賣的人,應現為犯法的壟斷者,初犯,處以二個月監禁,科以等於穀物價值的罰款;再犯,處以六個月監禁,科以等於穀物價值二倍的罰款;三犯,處以頭手枷刑,和期限長短由國王決定的監禁,並沒收其全部動產。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和英國昔時的政策簡直一樣。   我們的祖宗,似乎認為,人們向農民購買穀物,比向穀物商人購買便宜,因為他們害怕穀物商人除了他付給農民的代價外,還會要求異常的利潤。所以,他們企圖完全消滅他的行業。他們甚至企圖儘可能防止生產者與消費者間有任何中間人。他們對於所謂穀物商或穀物運送者經營的行業所加的許多限制,其意義即在於此。那時,沒有特許狀,證明他誠實公正,即不許經營此種行業。依據愛德華六世的法令,則非經三個治安推事認可,就無法取得此種特許狀。但是,這樣的限制,以後仍認為不夠,所以依據伊麗莎白的一個法令,有權頒發此種特許狀的,就只有一年開四次的法庭了。   歐洲古時的政策,企圖照這樣來管理農村最大的職業即農業,而管理的原則,則與管理都市最大職業即製造業的原則完全不同。這種政策,使農民除了消費者或他們穀物的直接經售者即谷商及穀物運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顧客,因而強迫他們不但要經營農民的職務,而且要經營穀物批發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職務。反之,在製造業方面,歐洲古時的政策,卻在許多場合,禁止製造者兼營開店的生意,不許他們零售他們自己的商品。前一種法律的用意,是要促進國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說,使穀物趨於低廉,但人們也許不很瞭解這應如何進行。後一種法律的用意,卻要促進特種人即店老闆的利益,當時人們認為,這種人將為製造業者所連累而賤賣,如果允許製造業者零售,這種人的生意,就會破滅。   雖然當時允許製造業者開設店鋪零售貨物,但是製造業者決不會把貨物賣得比一般店鋪老闆還便宜。不管投在店鋪內的這一部分資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從製造業中抽取出來。為使他站在與他人同等的地位上經營他的業務,他這一部分資本必須取得店老闆的利潤,正如他那一部分資本必須取得製造業者的利潤一樣。例如,假設在他所居住的那一城市裡,製造業資本及小賣業資本的普通利潤都是百分之十,那末在製造者自行開店零售的場合,他在店鋪中每售去一件貨物,即須取得利潤百分之二十。當他自工廠搬運貨物至店鋪時,他對貨物所估的價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闆所能索取的批發價格。如果估得比這低,他的製造業資本的利潤;便失去了一部分。當貨物在他自己店鋪內售去時,如果出售價格,低於其他店鋪老闆所售價格,那他的小賣業資本的利潤,亦失去了一部分。在這場合,他對於同一件貨物,雖似乎取得了加倍的利潤,但因這種貨物曾先後充作兩個不同資本的一部分,所以,對於他投下的資本,他所取得的,其實只是單一利潤。如果他所得利潤比這少,他就是損失者,換言之,他所投下的全部資本,未得到與大部分鄰人相同的利益。   不許製造業者經營的事,卻在一定程度上允許農業家來經營,就是說,以他的資本分投於兩種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穀倉及乾草場上,以供應市場上不時的需要,而以其餘部分用來耕作土地。但他投於後一部分所得利潤,既不能少於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所以,他沒於前一部分所得利潤,亦不能少於商業資本的普通利潤。實際用來經營穀物生意的資本,無論是屬於被稱為農業家的人,還是屬於被稱為穀物商人的人,都要有相同的利潤,來補償這樣投資的資本所有者,並使他的職業能與其他職業立於同等地位,使他不致見異思遷。因此,被迫而兼營穀物商業的農業家,決不能把他的穀物賣得比任何其他穀物商人在自由競爭的場合不得不賣的價格,還要便宜。   以全部資本投在單一行業對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勞動用在單一操作對勞動者有利一樣。勞動者從此學得一種技巧,使他能以同樣的兩隻手,完成比別人多得多的作業;同樣,商人亦從此學得一種簡便的買賣貨物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資本,經營比別人多得多的業務。一般地說,勞動者能因此以低廉得多的價格,提供他們的產品;而商人亦能因此以同樣低廉的價格,提供他們的貨物,比資財和心思用在多種多樣的貨物上時低廉得多。大部分製造業者,都不能象處處留神的活躍的小買賣商人——他們的唯一業務是整批地購買貨物、再零星地售賣貨物——以那麼低廉的價格,零售他們自己的貨物。大部分農業家,更不能象處處留神的活躍的穀物商人——他們的唯一業務是整批地購買貨物貯存大谷倉內、再零星地售賣出去——以那麼低廉的價格,把他們自己的穀物,零售給離他們四、五哩的都市居民。   禁止製造者兼營小賣業的法律,企圖強使資本用途的這種劃分發展得比原來更快些。強迫農業家兼營穀物商業務的法律,卻妨礙這種劃分的進行。這兩種法律,顯然都侵犯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正當的;因為不正當,所以都是失策的。為了任何社會的利益,這一類事情,都是不應強制,也不應妨礙的。以勞動或資本兼營無經營必要的行業的人,決不會以比他的鄰人更賤的價格售賣貨物,從而傷害其鄰人。他也許會傷害他自己,事實上大都會傷害他自己。諺語說,兼營一切事業的不富。法律應該讓人民自己照應各自的利益。人民是當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瞭解自己的利益。但在這二種法律中,最有害的,卻是強迫農民兼營穀物商業的法律。   這項法律,不僅妨礙了大大有利於社會的資本用途的劃分,而且同樣妨礙了土地的改良與耕作。強使農業家不專營一業而兼營二業,即是強迫他把資本分作二部分,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業上,但若他的全部農作物,一經收穫,他即可自由賣給穀物商人,他全部資本就會立即回到土地,用來購買更多的耕牛,僱用更多的傭工,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如果強迫他零售他自己的穀物,他就不得不把資本一大部分,常保留在他的穀倉及乾草場中,再不能象無此種法律時候那樣,以全部資本用於耕作土地。所以,此種法律,必然妨礙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價低廉,而且能減少穀物生產,因而提高穀物價格。   除了農業家的業務,最有助於穀物栽種事業的,就是有適當保護及獎勵的穀物商人的業務,象批發商人的業務有助於製造業者的業務一樣,穀物商人的業務有助於農業家的業務。   批發商人,給製造者提供現成的市場,其貨物一經制成,即被他們買去,有時,在貨物未經制成以前,即預先給付貨物的價格,所以,使製造業者能夠把他的全部資本,甚或比起全部更大的資本不斷地投在製造業上,使他所製成的貨物,比把貨物賣給宜接消費者及零售商人的場合多得多。此外,批發商人的資本,一般是夠補償許多製造業者的資本,所以他和他們間的這種來往,使得一個大資本所有者,為著利害關係,願意支援許多小資本所有者,並在他們遭受有破產危險的損失與不幸時,給他們以援助。   農業家和穀物商人間同一種類的來往,若能普遍地建立起來,則所帶來的結果,亦必同樣有利於農業家。農業家因此能以其全部資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資本,不斷地投在耕作事業上。他們這種職業,比任何其他職業都容易遭受各種意外,但有了這種來往,那就無論在哪一種意外中,他們都可發現,他們的尋常顧客,即富裕的穀物商人,願意支援他們,而且能夠支援他們。這樣,他們就不必象現在那樣,一味依賴地主的寬容及地主管家的慈悲。如能(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即把此種來往普遍地建立起來;如能立即把全部農業資本,從其他一切不相宜的用途,移歸相宜的用途,即土地耕作事業;如在必要時,為支援扶助這個大資本的作用,能立即供給另一個幾乎同樣大的資本,那末,僅僅這種事態的變更,對國內全部土地,將產生如何巨大、如何廣泛和如何急劇的改良,那就很難想象了。   所以,愛德華六世的法令,儘量禁止生產者與消費者間有中間人存在,就是企圖消滅一種有利的貿易。這種貿易,要是自由進行,不僅是減輕糧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預防這災禍的最好方法。除了農業家的業務,最有利於穀物生產的,便是穀物商人的業務了。   這法律的嚴峻,賴後來幾個法規而和緩了不少。這些法規,先後允許在小麥價格不超過一夸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時,可圍購穀物。最後,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規定,在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一夸特時(其他穀物價格以此為準),凡不是壟斷者,即不是購買穀物後在三個月內在同一市場售賣的人,囤積穀物或購買穀物以待售賣,都被認為合法。內地穀物商人所曾享受過的貿易自由,總算依據這項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喬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幾乎廢止了其他一切取締囤積及壟斷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設的限制,未曾撤廢,因此繼續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兩個極不合理的世俗偏見。   一、這個法令認為,小麥價格漲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亦相應漲價,則囤積穀物,很可能有害於人民。但據我們上面所說,似乎很明顯,價格無論怎樣,內地穀物商人的囤積,不致有害於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雖可視為很高的價格,但在歉歲,這是在剛剛收穫以後常有的價格,那時,新收穫物還不能賣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無智識的人,亦不會認為,新收穫物的任何部分,會被囤積以妨害人民。   二、這個法令認為,在一定價格下,穀物最易為人所壟斷,即最易為人所囤積,不久又在同一市場內出售,以致妨害民眾。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場或在某一市場,儘量收購穀物,以備不久在同一市場內再出售,那一定因為依他判斷,這市場不能全季都有象那時候那麼豐足的供給,不久即將漲價。如果他的判斷錯了,價格並不上漲,那他就不僅會失去如此投下的資本的全部利潤,而且因為儲藏穀物,需要費用,必然遭受損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資本,亦將損失一部分。這樣,他自己所受的損害,必比個別民眾所可能受的損害大得多。固然,由於他的囤積,在某一市期,個別民眾可能得不到供給,但在後此的任何市期,他們卻能以和其他市期同樣低廉的價格得到供給。反之,如果他的判斷是對的,那他就不但無害於人民大眾,而且將對他們有很大的幫助,使他們早些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這樣就使他們不至於後來猛烈地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要是目前價格低廉,他們不顧季節的實際不足情況,大大消費,那後來一定會猛烈地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實的,那為人民計,最好把這種痛苦,儘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穀物商人的利害關係,使他要研究儘可能準確地來作這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沒有這種利害關係,亦沒有這種知識,更沒有這種能力,來準確處理這一件事。所以,這一件最重要商業上的活動,應當全然委託於他。換言之,至少,在國內市場的供給上,穀物貿易應當聽其完全自由。   世人對囤積與壟斷的恐懼,好比他們對妖術的恐懼與疑惑。以妖術而被問罪的可憐人,是無罪的,以囤積壟斷而被問罪的人,同樣也是無罪的。法律取締告發妖術,使人們不能為著自己的惡意,而以此種想象上的罪名,控告他們的鄰人,似乎消除了獎勵並支援這種恐懼與疑惑的大原因,從而有效地消滅了這種恐懼與疑惑。同樣,恢復內地穀物貿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許可能有效地消滅世人對囤積與壟斷的恐懼。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雖有各種缺點,但與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較,對於充足國內市場供給和增進耕作,也許都有更大的作用。內地穀物貿易所曾享受過的自由與保護,全依這項法令取得了。在國內市場的供給及耕作的增進那兩方面,用內地貿易來促進,比用輸入貿易輸出貿易來促進,有效得多。   根據那位論述穀物貿易作者的計算,大不列顛每年平均輸入的各種穀物量與每年平均消費的各種穀物量所持比例,不過一對五百七十。所以,在國內市場供給那一方面,內地貿易的重要性,必五百七十倍於輸入貿易。   根據同一作者計算,大不列顛每年平均輸出的各種穀物量,不過佔年產額的三十分之一。所以,在給本國產物提供市場以獎勵耕作那一方面,內地貿易的重要,亦必三十倍於輸出貿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術,也不想證明以上二種計算的正確。我所以在這裡引述,不過為了要說明,在一個最有思慮最有經驗的人看來,穀物的國外貿易,與穀物的國內貿易比較,是怎樣不重要啊。獎勵金設立前那幾年穀價的大低廉,也許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歸因於查理二世那項法令的作用。因為,這項法令是在大約二十五年前頒佈的,有充足的時間產生這種結果。   關於其他三種穀物貿易部門,只要幾句話,就足以說明我所必須說的了。   第二,輸入外國穀物供國內消費的貿易,顯然有助於國內市場的直接供給,因而必直接有利於人民大眾。誠然,它會稍稍減低谷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不會減低谷物的真實價值,換言之,不會減少穀物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如果輸入隨時都是自由的,我國農業家和鄉紳每年出售穀物所得的貨幣,也許比在大部分時間裡輸入實際上被禁止的現在少。但他們所得的貨幣,將有更高的價值,將可購買更多的其他物品,僱用更多的勞動。他們的真實財富與真實收入,雖表現為較少的銀量,但不會比現在少;他們所能耕種所願耕種的穀物,亦不會比現在少。反之,由於穀物的貨幣價格跌落而產生的銀的真實價值的騰貴,稍稍減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貨幣價格,使國內產業在一切外國市場上取得若干利益,因而能鼓勵並增進其國內產業。但國內穀物市場的範圍,必與種穀國的一般產業,或者說,必與生產從而佔有用以與穀物交換的他物的人數,或者說,必與用以與穀物交換的他物的價格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在一切國家,國內市場都是穀物的最近和最方便市場,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場。由於穀物平均貨幣價格跌落而產生的銀的真實價值的騰貴,有助於擴大最大和最重要的穀物市場,所以不但不會阻害穀物生產,而且會促進穀物生產。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號法令規定,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一夸特五十三先令四使土時,小麥輸入,每夸特須納稅十六先令;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一夸特四鎊時,小麥輸入,每夸特須納稅八先令。前一價格,只在一世紀以前非常不足的時候發生過;後一價格,則據我所知,從未發生過。可是,根據這法令,小麥卻要在未漲至後一價格以前,納這樣的重稅;小麥在未漲至前一價格以前所納的稅,等於禁止其輸入。至於限制其他各種穀物輸入的稅率與關稅,和其價值相比,亦幾乎是同樣的重。而且,後此的法令,又把這種稅加重了。   歉歲,人民由於此種法律的嚴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許是很大的。但在歉歲,此種法律,往往由於暫時的條例而停止施行,這些條例允許外國穀物在一定的限期內輸入。需要實施這種暫行條例,就充分說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適當。   對於輸入的這種限制,雖先於獎勵金的設立,但制定時所本的精神與原則,則與後來制定獎勵金條例的精神與原則完全一樣。但在有獎勵金制度以後,這種或那種輸入限制政策,就無論本身是怎樣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一夸特小麥價格不及四十八先令或不大超過此數時,外國穀物得自由輸入,或其輸入僅須納小額的稅,那也許就有人為著獎勵金的利益,再把穀物輸出,不但大有損於國家收入,而且以推廣本國產物市場而不是以推廣外國產物市場為目的的制度,也就完全搞亂了。   第三,輸出穀物供外國消費的貿易,當然對國內市場的充足供給,沒有直接的貢獻,但有間接的貢獻。無論此供給通常出自何種來源,或是出自本國生產,或是從外國輸入,除非國內通常所生產的穀物或通常所輸入的穀物,多於通常所消費的穀物,否則國內市場的供給絕不會豐饒。但是,在一般的場合,如果剩餘額不能輸出,那末生產者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生產,無意多生產,輸入者亦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輸入,無意多輸入。似此,供給此種商品的商人們,無日不提心吊膽,恐怕貨物不能售脫,所以市場存貨很少過剩,常是存貨不足。輸出的禁止,限制了國內的改良與耕作,使穀物的供給,不超出本國居民的需要。輸出的自由,卻使國內耕作事業推廣,以供給外國。   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號法令規定,在一夸特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的價格也與此價格成比例時,穀物輸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擴大此種自由,即在小麥價格不超過每夸特四十八先令時,允其自由輸出;第二十二年,無論價格是怎樣高,都尤其自由輸出。誠然,在如此輸出時,必須向國王繳納港稅,但因為一切穀物,在關稅表中,評價很低,所以港稅,對小麥僅為一夸特一先令,對燕麥僅為一夸特四便士,對其他各種穀物僅為六便士。設定獎勵金的威廉和瑪利第一年那個法令公佈以後,在一夸特小麥不超過四十八先令時,事實上已不再徵收這小額的稅。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號法令,公然撤銷這小額的稅,無論價格是怎樣高。   這樣,輸出商人的貿易,就不僅受獎勵金的獎勵,而且比內地商人的貿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後一個,無論價格怎樣,穀物都可囤積以待輸出;但除非一夸特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穀物是不許囤積以待國內售賣的。上面說過,內地商人的利害關係,決不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反。輸出商人的利害關係,卻可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反,事實上有時確是這樣。在本國正愁糧食不足時,鄰國亦患飢謹,那輸出商人的利害關係,或將使他把大量穀物輸往鄰國,大大加重本國糧食不足的災難。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國內市場的供給,而是在獎勵農業的口實下,儘量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使國內市場上的不足現象延續下去。阻害輸入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時,國內市場亦只能仰給於本國的生產。在價格已高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時還獎勵輸出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間,國內市場亦不能享受本國生產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間內禁止穀物輸出,並在有限期間內免除穀物輸入稅的暫行法律,英國不得不常常採用,這事實上充分說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適當。如果一般法律是適當的,那末為什麼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設若一切國家都採用輸出輸入自由制度,那末大陸內所分成的各個國家,就會象大國內所分成的各個省一樣。按道理,據經驗,大國內各省間的國內貿易自由,不僅是緩和糧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飢謹的最好方法;大陸內各國間的輸出輸入貿易自由,也是緩和糧食不足和防止飢謹的最好方法。大陸越廣大,大陸各部分間水運陸運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二種災難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國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國的豐足得到救濟。但不幸的是,完全採取此種自由制度的國家,還極少啊。穀物貿易的自由,幾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制;有許多國家,限制穀物貿易的不合理法律,往往加重糧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使成為可怕的飢謹災難。這種國家,對穀物的需要,常是那麼巨大、那麼急切,所以鄰近小國,若同時覺得自己糧食有些不足,要來供給它們,怕就會使自己陷於同樣可怕的災難。因此,一個國家採用了這種最壞的政策,往往會使另一個國家認為,採用原來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礆的、不慎重的行為。但是,無限制的輸出自由,對大國說,其危險性就小得多,因為大國的生產大得多,無論輸出穀物量如何,其供給都不會大受影響。在瑞士一州或義大利一小國內,也許有時還需要限制穀物輸出。但在英國和法國那樣的大國,卻不見得有這樣的必要。而且,不讓農業家隨時把貨物運到最好的市場,顯然是為了功利的觀念,或國家的某種理由,把正義的一般法則丟開了。立法者這種行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場合,是不應該有的,是萬難原諒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穀物價格非常高的時候,才應該禁止其輸出。   關於穀物的法律,無論在什麼地方,都可以和關於宗教的法律相比擬。對於現世生活的維持,以及對於來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麼關心,政府因此必須聽從人民的意見,而且為了確保公共的安寧,必須建立他們所贊成的制度。也許由於這樣,關於這兩種大事,我們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被建立起來。   第四,輸入外國穀物以備再輸出的運送商人的貿易,亦有助於國內市場上供給的豐足。此種貿易的直接目的,雖不是在國內售賣穀物,但運送商人卻往往願意這樣做。而且,即使這樣出售所得的貨幣,比外國市場上所可望獲得的少得多,他亦願意這樣做。因為,這樣可省免上貨及下貨、運送及保險等費用。以運送貿易為媒介而成為他國倉庫堆找的國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運送貿易雖可減低國內市場上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不會因此減少它的真實價值。那隻會稍稍提高銀的真實價值。   在大不列顛,由於外國穀物輸入須納重稅,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還,所以即在一般的場合,運送貿易事實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異常的場合,當糧食不足使我們通過暫行法律停止徵課這些稅時,輸出總被禁止。因此,實施這一類法律的結果,穀物運送貿易,實際上在一切場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獎勵金制度的這一類法律,雖一向被人稱讚,實則毫不值得稱讚。英國的改良與繁榮,常被說成是此等法律的結果,其實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來說明。英國法律保證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勞動的果實。只要有這種保證,就能使英國繁榮,儘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條其他不合理的商業條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這種保證,和獎勵金的設定,幾乎是同時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時,各個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個那麼強大的力量,以致沒有任何幫助,亦能單獨地使社會富裕繁榮,而且還能克服無數的頑強障礙,即妨害其作用的人為的愚蠢法律,不過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這種努力的自由,或減少了這種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顛,產業是很安全的;雖不能說完全自由,但與歐洲各國比較,總是一樣自由或者更為自由。   大不列顛最繁榮最進步的時期,是在那些和獎勵金有關的法律實施以後出現的,但我們決不能因此便說,大不列顛繁榮與進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舉借國債以後出現的,但舉借國債無疑不是大不列顛繁榮與進步的原因。   與獎勵金有關的這一類法律,和西班牙與葡萄牙的政策,都傾向於在實施這一類法律的國家內稍稍減低貴金屬的價值。但是,西班牙與葡萄牙也許是最貧乏,而英國卻無疑是歐洲最富的國家。它們境遇上的這種差異,很容易由下述二個原因說明。(一)輸出金銀,在西班牙須納稅,在葡萄牙受禁止,而這種法律的施行,又受嚴厲的監視,所以,這些因素,在這兩個每年有六百萬鎊以上金銀輸入的國家,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顛實施穀物條例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這兩國並無一般的人民自由與安全,來抵消這種不良政策的影響。在那裡,產業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麼壞,即使其通商條例是賢明的,象大部分其他條例是愚謬的一樣,也夠使它們現在的貧窮狀態,成為恆久的現象。   關於穀物條例,喬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號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種新的體系,那在許多方面,都比舊的好,但在一兩點上,卻也許沒有舊的那麼好。   這個法令規定,中等小麥價格漲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麥、豌豆或蠶豆的價格漲至三十二先令,大麥的價格漲至二十四先令,燕麥的價格漲至十六先令時,凡供國內消費的輸入,都可免納高的關稅,而代以小額的稅。對小麥,一夸特課稅六便士,其他各種穀物以此為準。這樣,就各種穀物尤其是小麥來說,外國供應品能以比從前低得多的價格供給國內市場。   同一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夸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時,則小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五先令)即行停止發給;大麥價格漲至一夸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時,則大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發給;燕麥粉價格漲至一夸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時,則燕麥粉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發給。黑麥的獎勵金,由三先令六便士減至三先令;其價格漲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時,獎勵金即停止發給。如果獎勵金象我上面所說是那麼不適當,那末越早停發,數目越減少,越好。   同一法令又規定,在穀物價格最低的場合,要是把輸入的穀物堆在堆疊,同時用兩把鎖(一把是國王的,一把是輸入商人的)鎖住,那就准許為再輸出而免稅輸入穀物。但這種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顛二十五個海港內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餘大部分海港,也許沒有專為此用的堆疊。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就顯然比舊的法令好。   但這法令又規定,燕麥價格不超過一夸特十四先令時,每輸出一夸特,即可得獎勵金二先令。對於這種穀物的輸出,正象對於豌豆或蠶豆的輸出一樣,以前不曾發給獎勵金。   這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時,即禁止小麥輸出;黑麥價格漲至一夸特二十八先令時,即禁止黑麥輸出;大麥價格漲至二十二先令時,即禁止大麥輸出;燕麥價格漲至十四先令時,即禁止燕麥輸出。這些價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強迫輸出為目的而發給的獎勵金說,在其停止發給的那個價格上,全然禁止輸出,亦似乎不妥當。停止發給獎勵金的價格,應當要低得多才對,不然就應該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穀物輸出。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又不如舊的法令。但儘管有這一切論點,我們可用前人批評索倫法律的話,來批評這種法律,就是說,它本身雖不是至善的,但當時的利害關係、偏見和傾向不容許有更好的法律。這也許會給未來的更好法制鋪平道路。附錄   為要解釋並證明本章關於鰽白魚漁業獎勵金所說的話,我把以下二個報表附在這裡。讀者可信賴它們的正確。   第一個報表記載了,蘇格蘭十一年間的大漁船數,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鰽白魚桶數,每桶海條及每桶滿裝時平均所得的獎勵金。   ┌───┬────┬──────┬─────┬────────────┐   │年次 │大漁船數│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鰽│對各大漁船所付出的獎勵金│   │   │    │      │白魚桶數 │            │   ├───┼────┼──────┼─────┼────────────┤   │1771 │ 29   │ 5,948   │ 2,832  │ 鎊   先令  便士 │   │1772 │168   │41,316   │22,237  │ 2,085     0  0 │   │1773 │190   │42,333   │42,055  │11,055     7  6 │   │1774 │248   │59,303   │56,365  │12,510     8  6 │   │1775 │275   │69,144   │52,879  │16,952     2  6 │   │1776 │294   │76,329   │5l,863  │19,315    15  0 │   │1777 │240   │62,679   │43,313  │21,290     7  6 │   │1778 │220   │56,390   │40,958  │17,592     2  6 │   │1779 │206   │55,194   │29,367  │16,316     2  6 │   │1780 │181   │48,315   │19,885  │15,287     0  0 │   │1781 │135   │33,992   │16,593  │13,445    12  6 │   │   │    │      │     │ 9,613    12  6 │   ├───┼────┼──────┼─────┼────────────┤   │總計 │2,186 │550,943  │378,347 │155,463    11  0 │   └───┴────┴──────┴─────┴────────────┘   第二個報表,記載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輸入蘇格蘭的外國鹽量和製鹽廠無稅交給漁業的蘇格蘭鹽量,以及這兩者每年平均數。   ┌────────┬────────┬────────────┐   │期間      │輸入的外國鹽  │製鹽廠交給漁業的蘇格蘭鹽│   ├────────┼────────┼────────────┤   │自1771年4月5日 │936,974蒲式耳 │168,226蒲式耳     │   │至1782年4月5曰 │        │            │   ├────────┼────────┼────────────┤   │每年平均    │85,179 5/11  │15,293 3/11      │   └────────┴────────┴────────────┘   應該指出,外國鹽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英國鹽每蒲式耳重五十六磅。 -------------------第六章 論通商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