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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看待大資料的另一面

大資料的收集和利用沒有規範,表面上有企業不夠自律的原因,但也與它們缺乏規範化的動力有關。目前,無論是《網路安全法》,還是“兩高”對個人資訊的司法解釋,雖然明確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但更多還是集中於買賣環節的“灰色產業鏈”上,對大資料一筆帶過。相對而言,大資料許多細節還有待界定,比如從採集到應用的各個環節,包括資料質量、資料隱私以及資料採集界限等方面。舉個例子,在歐盟制定的專門保護個人資料權利的法律中,提出了“被遺忘權”的概念,體現在某種事實層面上,就是軟體可以選擇登出,然後企業刪除資料,將你“遺忘”。但在我們這裡,“遺忘”是件奢侈的事情,很少軟體提供登出功能。這件小事並無技術難度,然而足見隱私意識的匱乏,法律懲戒力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