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連發 52 篇文章詆譭騰訊,被判需賠償 300 萬元
阿新 • • 發佈:2021-03-29
3 月 29 日訊息企查查風險資訊顯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與北京金明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金明後)一審民事判決書於近日公佈,裁判文書顯示,被告金明後在其經營的網站千尋生活釋出 52 篇涉及詆譭騰訊的文章,對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構成了商業詆譭的不正當競爭。
瞭解到,判決書顯示,原告稱,金明後公司撰寫了 52 篇貶損我公司商譽的文章,並發表在該網站上,文章包含大量歪曲事實、誤導公眾、詆譭我公司聲譽的內容。金明後公司作為與我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主體,其捏造、散佈涉案文章的主觀惡意明顯,該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我二公司的商譽和 “騰訊”的品牌價值,構成了商業詆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辯稱,首先,我公司與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經營的業務並不相同或相近,不存在競爭關係。其次,涉案文章均系我公司後臺系統從其他新聞平臺網站自動轉載所得,不具有針對性。同時,部分文章內容屬於騰訊產品的使用者對產品服務使用的感受或對客觀事實的反映,屬於消費者的言論自由,並非虛假資訊。
判決結果為,金明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在千尋生活網上連續七日刊登宣告的義務,以消除對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 3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