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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掃地機器人專利申請遭駁回:因專利部分技術缺乏創造性

8 月 6 日訊息 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在 8 月 4 日公開,原告為北京小米移動軟體有限公司、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據企查查顯示,小米公司、石頭世紀科技公司此前申請了涉及名稱為“自主清潔裝置”、申請號為 201610232698.9 的發明專利申請,本申請的申請日為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開日為 2016 年 10 月 5 日。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原審查部門於 2018 年 12 月 3 日發出駁回決定,駁回了本申請,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書包括 22 項權利要求。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本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即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瞭解到,法院認為,對比相關檔案和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從而得到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本申請權利要求 1-21 不具備創造性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北京小米移動軟體有限公司、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