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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網路直播營銷必須標明實際銷售者

3 月 2 日訊息,據央視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 月 2 日)釋出《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規定》主要對網路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 20 條,將於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瞭解到,《規定》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瞭其並非銷售者並標明實際銷售者,並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解釋第 11 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路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用了 4 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資訊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稽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