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程式人生 > 其它 >最高法-1.雖存在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但另有檔案可證明驗收時質量未獲監理認可的,不能視為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併合格;2.在“監理單位意見”處為空白情況下,監理代表簽字並不代表其同意,不能代表監理單位對該驗收報告的認可

最高法-1.雖存在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但另有檔案可證明驗收時質量未獲監理認可的,不能視為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併合格;2.在“監理單位意見”處為空白情況下,監理代表簽字並不代表其同意,不能代表監理單位對該驗收報告的認可

(2021)最高法民申2719號   陝西億金建設有限公司、宜賓市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本院認為:

一、關於宜投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導致《施工合同》解除及應否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宜投集團、元豐公司相關函件可知,億金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部分施工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等違約情況,原審法院根據宜投集團、元豐公司相關函件認定宜投公司不存在導致《施工合同》解除的違約行為,有事實依據。億金公司主張上述函件均未收到,但作為工程發包方的宜投公司和監理方的元豐公司,各自向億金公司傳送的函件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億金公司確實存在施工內容不完全,未及時、規範報送竣工資料等情況,在億金公司未能舉示證據證明監理人和發包人存在串通等不正常履職行為情況下,二審法院認定上述資料真實性並採用,並無不當。億金公司另主張2018)最高法民再276號

已經查明《整改複查報審表》中載明瞭案涉工程已經整改情況,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證明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併合格。本院認為,二審法院已經查明《整改複查報審表》雖載有“已整改”意見,但亦載明“整改不徹底”,億金公司的整改行為未獲監理公司認可;雖然億金公司提交的《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的真實性得到監理單位的確認,但監理單位於2014年6月12日發出《對“關於請求竣工驗收、支付計量工程進度款及誤工補償的申請報告”的回覆》,表明了因億金公司未提交質保質控資料、竣工圖等原因導致工程不具備驗收條件。因此,二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認定億金公司未按監理要求進行整改造成案涉工程無法竣工驗收,導致宜投公司無法將案涉工程提交審計,宜投公司不存在導致《施工合同》解除的違約行為,不向其支付違約金,並無不當。

 

億金公司主張宜投公司在監理元豐公司收到《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四-六)月付款報審單》後,未在28天以內向億金公司發出口頭或者書面通知指出工程不具備竣工驗收的任何條件和缺陷,應被視為已經過監理的稽核和批准,工程未竣工驗收的責任應由宜投公司承擔。本院認為,億金公司於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雖然有總監理工程師李學鋒的簽字,《(四-六)月付款報審單》上有專案監理機構蓋章和李學鋒的簽字,但其並未簽署相關意見。因此,對於《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而言,在“監理單位意見”處為空白情況下,李學鋒簽字並不代表其同意,不能代表監理單位對該驗收報告的認可;對於《(四-六)月付款報審單》,除簽字問題外,因報審單其後所附的工程計量支付稽核表中沒有監理稽核意見、業主稽核意見,不能作為監理、業主同意其工程量的證據。

此外,億金公司主張監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對其進行回覆,但億金公司舉示《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上顯然有“監理單位意見”,且日期均距離其提交相關資料不足一週,即代表監理單位已經對其進行了回覆。億金公司關於監理單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條款18.3條及時對《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四-六)月付款報審單》進行回覆,即代表監理認可的相關主張,不符合雙方約定,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