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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商標之爭落幕,貨拉拉奪回商標權

5 月 17 日訊息,歷時五年的商標訴訟拉鋸戰之後,近期,貨拉拉終於成功註冊“貨拉拉”第 39 類貨運相關服務商標

據悉,這個商標糾紛涉事雙方包括石家莊尼沃複合材料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尼沃公司”)以及全民快遞有限公司(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企業,兩公司以下合稱“貨拉拉公司”)。這兩家經營範圍看起來毫無交集的企業,卻因“貨拉拉”商標對簿公堂。

公開資訊顯示,貨拉拉公司於 2013 年成立,2014 年進入內地市場,並提交了“貨拉拉”第 42 類科技科學類的商標註冊申請,2015 年成功獲准註冊。2015 年 1 月 3 日,貨拉拉公司獲得 1000 萬美元首輪融資,而一天後,尼沃公司即向商標局提交了“貨拉拉”在第 39 類貨運等服務上的商標註冊申請,次年 3 月 22 日,尼沃公司再次提交“貨啦啦”在第 39 類貨運等服務上的商標註冊申請。

2016 年 4 月 14 日,貨拉拉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貨拉拉”在第 39 類貨運等服務上的商標註冊申請,後被駁回。“商標已被別人搶注,要拿到‘貨拉拉’商標,就必須先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貨拉拉法律顧問張柳雲表示。

之後,為證明“貨拉拉”商標在被搶注之前便已被貨拉拉公司在先使用並已具有一定影響,貨拉拉公司在公司內部開展了三輪廣泛的證據收集。

▲ (該案二審判決書截圖)

據貨拉拉公司的一位老員工回憶,收集證據過程中,她和同事們找到了 2014 年有關“貨拉拉”的報道資料、宣傳圖片、訂單資料截圖、品牌授權書等,還找到了 2014 年設計“貨拉拉”字樣時的來往郵件,甚至還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了 2014 年註冊貨拉拉公司時的檔案記錄,這些證據便有 3000 多頁。

在貨拉拉公司向主管部門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後,該案迎來了轉機。2017 年 8 月 10 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構成 2014 年施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依法予以無效宣告。

接到無效宣告後,尼沃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了行政訴訟,貨拉拉公司為第三人,請求法院撤銷上述無效宣告裁定。尼沃公司的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

隨後,尼沃公司提起了上訴。二審中,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全民快遞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其授權關聯公司使用“貨拉拉”標誌,且該標誌經過使用在網約貨運服務領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認定尼沃公司應當知曉全民快遞有限公司的“貨拉拉”標誌,也可以推定尼沃公司註冊訴爭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與該案二審的貨拉拉公司代理人表示,該案的難點主要是尼沃公司搶注“貨拉拉”商標的時間較早,而貨拉拉公司實際進入內地市場的時間間隔較短。因此,訴訟中,需要儘可能多地收集貨拉拉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即已開始並持續使用和宣傳“貨拉拉”品牌的證據,並向法院強調上述使用和宣傳在網路媒體的迅速傳播下已足以在相關公眾中獲得較高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