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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確認對發包單位有約束力

(2021)最高法民申1959號   廊坊澳美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申請人主張:

(二)原判決在工程主體結構等專案存在明顯的嚴重質量問題情況下,未經質量鑑定,按通常情況推定工程質量合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三)原審法院未查明雙方責任,判決從中建二局公司中途撤場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並駁回澳美基業公司的反訴請求,缺少證據支援,適用法律錯誤。(四)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及條件,在中建二局公司未完成施工、已完成部分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未經澳美基業公司確認和驗收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卻直接認定澳美基業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款,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澳美基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一)案涉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二)原審法院未准許進行工程質量鑑定是否不當;(三)原審法院准許進行造價鑑定是否不當;(四)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是否成就及利息起算時間問題;(五)中建二局公司能否主張澳美基業公司與保華公司之間的工程款。

(二)原審法院未准許進行工程質量鑑定是否不當

據原審查明,案涉一期、二期工程已完成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對於一期商業部分驗收記錄由施工單位、勘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簽章,且質量驗收記錄已經監理單位確認。對於二期住宅部分,驗收記錄由施工單位、勘查單位、監理單位及設計單位四方簽章,且已部分入住。監理單位系發包方澳美基業公司委託,代表和維護的是澳美基業公司的利益,其確認上述驗收專案對澳美基業公司具有約束力。澳美基業公司提交的證據2系其單方委託製作,證據3、4無其他證據佐證,上述證據均不足於推翻原審認定的事實,本院不予採納。原審認定澳美基業公司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應界定在整改維修範疇,並暫扣工程價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中建二局公司亦對案涉工程已承諾履行整改保修義務。

在此情況下,澳美基業公司對一期工程申請質量鑑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對其申請不予准許,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