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電子商務法」的實施對整個電商行業的重要規則變化以及對企業的影響
18年8月31日,備受矚目的「中國電子商務法」經全國人大會議正式通過,並將於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且跨境電商適用。作為中國第一部最全面針對電子商務的成文條款,重塑了對於中國電商亂象的處罰條件,從各個方面規範電商運營秩序,並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放到了至關重要的位置!
下面TMO就帶領大家解讀「中國電子商務法」實施對整個電商行業的重要規則變化以及對企業的影響。尤其是即將對品牌電商網站,或品牌入駐型電商網站產生深遠影響的10類重要條款。
可以按照如下目錄,快速瞭解感興趣的內容
「使用者隱私+資訊保安」是第一要義
企業有義務保障使用者資訊保安。如若違反,則將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可處100萬罰款,情節嚴重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在使用者資料安全方面,沿用了「中國網路安全法」(第41、42、43、64條)的相關內容,也在多處暗合歐盟的GDPR。即企業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時,必須明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且必須徵及使用者同意。這也就涉及到了電商網站中的Cookies和隱私等政策。當然企業不得洩露、篡改、損毀其收集的個人資訊,且對資訊負有保密及安全保護義務。且個人還有權要求企業改正或刪除其個人資訊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使用者登出的方式、程式,不得對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使用者登出設定不合理條件。
第七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本條特別引用自「中國網路安全法」,作為違反「電商法」的補充說明)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個性推送」合法,但不能違法
依據消費者興趣愛好進行推送依然被提倡,但是利用大資料“殺熟”將涉嫌違法,同時使用者或將有權選擇不接受依據其個人特徵獲得個性推送的權利。如有違反則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處50萬罰款。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尋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搭配銷售」陷阱
「搭配銷售」將不能作為預設勾選項,需進過使用者同意勾選後方可出售。如有違反則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處50萬罰款。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尋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競價排名需顯著標明「廣告」
電商運營中,企業往往會競價購買獲得靠前的產品搜尋結果展示,在新法語境中,搜尋結果必須標明為「廣告」。比如天貓直通車等競價模式轉化率恐將受挫。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發票索要難」或成歷史
本法規定電商企業應當依法為消費者出具發票,且電子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對於中小電商的營運成本來說,會帶來額外的增加(諸如17%的增值稅)。但是到底是結算過程中自動為消費者開具發票,還是僅應消費者要求才開具發票,本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當然,開具發票是我國稅收體制下必須遵守的的合法行為。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刷單」涉嫌違法
除了必須及時像消費者披露全面、真實、準確的產品資訊外,「刷單」行為亦將涉嫌違法。同時企業不得隨意刪除消費者對於商品的評價,尤其是負面評價。嚴重違反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另外,本法規定企業應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提供進行評價的途徑,則到底是線上評論區還是其他的形式,沒有明確規定,但違反的話亦會受到處罰。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節選)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交易資訊」三年儲存制
電商海量「交易資訊」必須實現可追溯,至少需儲存3年。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這對於企業的IT技術和資料儲存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畢竟這對於伺服器部署,軟硬體維護和IT人力成本都帶來顯著的提升。從近年趨勢來看,企業們更加傾向採用「雲託管」服務來儲存資料。將儲存服務交由第三方處理,除降低自生營運壓力外,由第三方提供合規專業資料安全儲存與雲託管,進一步規避法律風險。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儲存平臺上釋出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並確保資訊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儲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條(節選)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儲存義務的。
「證照與條款」必須首頁公示
在品牌電商建設過程中,必須在首頁顯著位置展示「營業執照、ICP備案、使用者隱私政策等」相關證照與法律文字,具體可以參考天貓首頁。
此外,若是品牌入駐型網站,還需以顯著方式註明產品到底是「自營還是他營」。最後,如若自行「終止電商業務」,也需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資訊。如有違反,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資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資訊、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前款規定的資訊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資訊。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資訊。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消費者」保護
近年網路消費安全事故頻發。電商平臺應當更加嚴格對待產品安全問題(尤其是品牌入駐型平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否則可處連帶責任,情節嚴重處停業整頓和高達200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稽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稽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智慧財產權」保護
電商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升到新高度,並對平臺管理(尤其是品牌入駐型平臺)帶來新的挑戰。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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