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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電子合同有效性背後的法律邏輯解讀

作為電子商務的主要表現形式,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存在諸多不同,由此產生很多新的法律問題,證明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隨之產生。

結合傳統紙質合同向電子合同“進化”的過程,契約鎖在本文中針對《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相關法律條文,解讀電子合同合法有效性。

(文章篇幅較長,請耐心閱讀)

一、有關傳統合同的概念

紙質合同簽字、蓋章的習慣沿用已久。隨著長期的實踐與研究,人們對什麼樣的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逐漸形成成熟的法律基礎和體系,並對合同有效性的判定標準達成共識,即通過確認合同主體、合同訂立形式、合同生效時間、生效地點判斷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1、什麼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合同的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通常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3、合同的生效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4、合同的生效地點:《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有關電子合同的發展與演變

隨著電子商務逐漸興起,在《合同法》的修訂與完善過程中,有關電子合同的概念初具雛形。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從上述規定可見,雖然在早期的《合同法》雖然沒有對電子合同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肯定了其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合同的合法性,並在法律實踐與應用中不斷完善和豐富,例如:

1、2013年商務部公佈《電子合同線上訂立流程規範》:將電子合同定位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以資料電文為載體,並利用電子通訊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資訊網路、以資料電文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即: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與生效發生爭議,則應更多地適用《合同法》關於電子合同成立及生效的相關規定;如果涉及到合同簽約主體的身份認定以及電子採購單的證明效力等問題,則應更多地適用《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

如果說《合同法》保障了合同民事主體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同時確立了資料電文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合同表現形式。那麼,2005年《電子簽名法》的施行則以明確的法律條文肯定了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合法地位。

1、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電子簽名法》,針對“資料電文、電子簽名”進行了進一步的法律定義,成為電子合同得以廣泛應用的法律基石。

2、《電子簽名法》“第一章 總則”中,對“資料電文、電子簽名”進行了法律定義;

《電子簽名法》“第二章 資料電文”中,對什麼樣的資料電文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進行了詳細定義;

《電子簽名法》“第三章 電子簽名與認證”中,對什麼樣的簽名是可靠的電子簽名,及如何認證簽名人身份進行了詳細定義;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電子簽名法》對《合同法》中確立的合同有效表現形式“資料電文”,進行了充分的法律定義,並對“電子合同”的核心要素,即簽署身份主體及資料電文的電子簽署方法做出法律定義:

1、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

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我國《電子簽名法》沒有對電子簽名所採用的技術進行限制,而是對電子簽名予以一般承認,賦予其起碼的法律地位,並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給予明確規定:

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此處特別指出,“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即對簽署身份主題做出嚴格要求。

2、資料電文: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資料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資料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儲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資料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傳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傳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 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 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我們知道,電子合同是以資料電文的形式訂立的合同,結合上文中有關合同的生效時間、生效地點等問題,對於資料電文生效的時間與地點也需要給予明確規定,即:

(1)資料電文的傳送和收訖

《電子簽名法》第九條 資料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傳送:

(一)經發件人授權傳送的;

(二)發件人的資訊系統自動傳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資料電文進行驗證後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資料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資料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2)資料電文的傳送時間和接收時間

《電子簽名法》第十一條 資料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資訊系統的時間,視為該資料電文的傳送時間。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資料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資料電文的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資料電文的傳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資料電文的傳送地點和接收地點

《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 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資料電文的傳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資料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傳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資料電文的傳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綜上所述,《合同法》結合《電子簽名法》,對“有效的電子合同”給出了清晰的法律解釋,包括:

1、什麼樣的資料電文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2、什麼樣的電子合同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資料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資料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

3、什麼樣的電子合同檔案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儲存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儲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資料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傳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傳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

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可靠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電子簽名的身份認證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由此,總結上述法律條文,可簡單的理解為:滿足以下條件的電子合同,即為“有效的電子合同”:

1、資料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檔案儲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簽署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電子合同還需注意兩個小細節,即:

1、《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並沒有否定“不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使用“非可靠電子簽名”簽名的電子合同,需要結合更多的上下游證據來證明其資料、簽名的可靠性。

2、以下文書形式不適用於電子合同: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