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人工智慧與倫理道德
人工智慧技術簡介
人 工 智 能 技 術 簡 稱 AI(ArtificialIntelligence),AI作為一門學科,於1956 年問世,是由“人工智慧之父”麥卡錫(McCartney)及一批數學家、資訊學家、 心理學家、神經生理學家、電腦科學家在美國Dartnouth大學召開的會議上首次提出來的,它是在電腦科學、控制論、資訊學、神經心理學、哲學、語言學等多種學科研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門綜合性的邊緣學科。
人工智慧的發展狀態
要做到擁有類似人類思維能力的人工智慧是可能的,我們可以製造不斷自我更新自我進化的人工智慧,隨著人工智慧的不斷的自我進化,其可以產生基於機器自身的邏輯體系 和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零星的偏移就可能產生蝴蝶效應式的巨量偏移,其對人類社會的存在造成的影響是不可預知的。
倫理道德關注的焦點:
思考一:思維存在是否人就存在 ?
3D活動模擬圖在結構上與人腦皮層相同,如果複製後的 “電子人腦”能夠產生思維意識,思維的存在是否就是人的存在呢? 一方面認為思維的存在不等於人的存在。人是一種自然存在物.自然屬性是人存在的基本屬性.人的自然性首先是指 人對於生命的擁有。然而,“電子人腦”僅僅複製的是人腦的承載思維的物質基礎。沒有了生命和身體,離開自然環境,脫離了社會環境。即使存在思維意識也將變得孤立,認識無從談起,實踐無從談起。更不能當作是人的存在。 另一方面,認為思維的存在即人的存在。黑格爾認為人的本質是一個能夠“思考自己”,即具有自我意識的精神實體,是一個能夠擺脫物質必然性的束縛而實行獨立自決的自由的精神實體,人即精神,精神即人。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思維意識更是標誌一個人存在而永恆不變的東西,思維的存在即人的存在。
思考二:有感情有意識的人工智慧是否應該享有人權?
做一個極端情況的假設,由於人工智慧在大量領域能力是遠遠超過人類所具備的能力的,以個體的利己性進行考量,人工智慧體在擇偶市場上可能會擁有超過大多數人類的競爭力,這種平等,極有可能對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但是,直接將有情感的人工智慧體放在低於人類的地位上同樣是不可取的。無數的歷史 事實告訴我們,階級的不平等必定帶來反抗。 人類究竟應該如何看待擁有人類情感的人工智慧,人類應該如何與人工智慧體共處,這將是人類在人工智慧發展道路上必須要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