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如何對研發和測試人員進行量化的績效考核的
阿新 • • 發佈:2019-02-10
我把硬體開發、軟體開發和測試人員的績效考核分成3部分,即重點工作、績效改進和績效浮動。下面分別進行說明它們的量化方法。
1. 重點工作的績效量化方法
重點工作的量化標準應從數量(包括文件)、時間、質量和難度係數等多個維度來評定。得分為滿分的標準:各項係數都為1,則獲得滿分。
......
2. “績效改進”的量化標準
績效改進體現被考核人的某種普遍行為需要改進,而不是某項具體工作。這種普遍行為包括對流程的重視、對計劃的把控、對質量的關注、工作安排、團隊協助、工作態度等。其總分不超過20分。
對於績效改進部分體現的考核內容,本月應在上月的基礎上有改進才能得分。如果完全達到目標要求,則得滿分,否則按照達成的比例得分。
......
3. “績效浮動”的量化標準
績效浮動一般體現在如下一些方面:
* 獎懲制度中提到的績效分數浮動
* 加入任務排行榜而帶來的績效浮動
* 上月工作情況在本月進一步考核的(如PCB投板、上月未完成的任務在本月收尾)
* 績效考核表沒有按內容要求填寫
* 績效考核表沒有按實際情況打分
* 績效考核表沒有及時遞交或完成自評
其量化標準如下:
* 根據各種規範制度(比如獎懲制度等)相關的統計記錄填寫績效浮動內容和分數即可;
* 對於上月工作情況在本月進一步考核的(如PCB投板、上月任務在本月收尾),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績效上浮和下浮。
* 對於績效考核內容描述(比如對於係數大於1或小於1卻沒有用批註說明,被考核人總結不詳細)不詳細的問題,一次性扣除5-10分;
* 對於績效考核表打分不符合實際,考核人除了按照實際情況評分外,也可在績效浮動中加上或減去自評中不合理的分數。
* 如果上月績效考核表沒有在本月前2個工作日內完成,且沒有合理理由,被考核人的績效總分不高於60分。
* 上述前3項之和應在±20分之內,後2項不在計算限制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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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點工作的績效量化方法
重點工作的量化標準應從數量(包括文件)、時間、質量和難度係數等多個維度來評定。得分為滿分的標準:各項係數都為1,則獲得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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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績效改進”的量化標準
績效改進體現被考核人的某種普遍行為需要改進,而不是某項具體工作。這種普遍行為包括對流程的重視、對計劃的把控、對質量的關注、工作安排、團隊協助、工作態度等。其總分不超過20分。
對於績效改進部分體現的考核內容,本月應在上月的基礎上有改進才能得分。如果完全達到目標要求,則得滿分,否則按照達成的比例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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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績效浮動”的量化標準
績效浮動一般體現在如下一些方面:
* 獎懲制度中提到的績效分數浮動
* 加入任務排行榜而帶來的績效浮動
* 上月工作情況在本月進一步考核的(如PCB投板、上月未完成的任務在本月收尾)
* 績效考核表沒有按內容要求填寫
* 績效考核表沒有按實際情況打分
* 績效考核表沒有及時遞交或完成自評
其量化標準如下:
* 根據各種規範制度(比如獎懲制度等)相關的統計記錄填寫績效浮動內容和分數即可;
* 對於上月工作情況在本月進一步考核的(如PCB投板、上月任務在本月收尾),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績效上浮和下浮。
* 對於績效考核內容描述(比如對於係數大於1或小於1卻沒有用批註說明,被考核人總結不詳細)不詳細的問題,一次性扣除5-10分;
* 對於績效考核表打分不符合實際,考核人除了按照實際情況評分外,也可在績效浮動中加上或減去自評中不合理的分數。
* 如果上月績效考核表沒有在本月前2個工作日內完成,且沒有合理理由,被考核人的績效總分不高於60分。
* 上述前3項之和應在±20分之內,後2項不在計算限制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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