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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論與火爐法則

        美國斯坦福大學心理學家菲利普·辛巴杜(Philip Zimbardo)曾於1969年進行了一項有趣的實驗:
他找來兩輛一模一樣的汽車,把其中的一輛停在加州帕洛阿爾託的中產階級社群,而另一輛停在相對雜亂的紐約布朗克斯區。
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輛,他把車牌摘掉,把頂棚開啟,結果當天就被偷走了。
而放在帕洛阿爾託的那一輛,一個星期也無人理睬。後來,辛巴杜用錘子將那輛車的玻璃敲了個大洞。結果呢,僅僅過了幾個小時,它就不見了。
以這項實驗為基礎,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提出了一個“破窗效應”理論,認為:
如果有人打壞了一幢建築物的窗戶玻璃,而這扇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範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給人造成一種無序的感覺,結果在這種公眾麻木不仁的氛圍中,犯罪就會滋生、繁榮。
而在企業管理中,我們也會發現類似的現象:
當企業的規章制度有漏洞或監督不力時,就會有員工試圖鑽空子或試探性地違紀。如果第一個違紀的人沒有被發現,就會起到極壞的心理暗示作用:既然他這樣做了沒有受到處罰,那麼我也可以這樣做;如果後面的員工繼續未被發現或受到縱容,長此以往則嚴重損害企業制度的嚴肅性,甚至制度形同虛設,最終產生千里之堤潰於蟻穴的悲劇;如果後面的員工犯同樣的錯誤而被發現且受到處罰時,也會令其產生逆反心理:為什麼別人違紀你們不罰獨獨罰我?是不是有選擇性地處罰呢?如果查出一大堆人違紀時,就更不好處理了,出於“法不責眾”心理和原則,最後往往不了了之,而管理層的威信也會大打折扣。
那麼怎樣才能避免這種情況呢?
這時我想到了“火爐法則”。
所謂“火爐法則”,就是“火爐”燒得紅紅的,放在那裡,本身並不會主動去燙人,但只要有人敢於觸控,它就必燙無疑,不會顧及觸控者的身份,人人平等,誰摸燙誰,而且立即處罰,沒有下不為例。
“火爐法則”有以下四個特性:
1、警示性:一個火爐放在那裡,熊熊火苗,告誡旁人不能輕易觸碰和跨越,自然具有威攝力。制度就是規範,也應具有警示作用,起到事前的一個約束與預防作用。 
2、及時性:一個紅通通的火爐,如果你去觸碰它,你馬上會被灼傷,而不會有摸上去、等一下、再慢慢感覺到熱這個緩慢效應的過程。違背制度就會馬上得到相應的懲處,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及時性是獎懲的一個重要原則。
3、必然性:如果你去觸碰火爐,你必然會被灼傷,而不是這次碰了會灼傷,下次就不會灼傷。違背制度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後果,而不會因為時間、地點、物件的改變而改變。
4、平等性:不管你是什麼人,一線員工也好,後勤部門也好,高層管理人員也好,去觸碰了火爐,都會被灼傷,火爐不會因為你是什麼人而選擇是否灼傷你。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誰違反了制度,都會受到相應的懲戒。
從這四個方面來看,用火爐來比喻制度和制度的執行,倒也顯得十分貼切。換言之,對於制度維護,教育和規勸違法亂紀的行為確有必要,但還應與“賞罰分明”相結合,方能在“治標”的同時,更能達到“治本”的效果。教育規勸也好,培養守則意識也罷,都只是寄託在行為人能夠自覺遵守這一點上;而嚴厲的處罰,則是強制所有人必須遵守並約束自己的行為,是維護制度的嚴肅性的一種必要配套措施。尤其是企業的核心價值,一旦確定,是不容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理由破壞的,這是“火爐法則”的重要守護物件。
綜上所述,關於如何避免“破窗效應”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首先是制度:制度要定得儘量合情合理且具有可執行性與操作性,不可貪圖方便省事便簡單“一刀切”,這樣極易造成部分員工的抵觸心理。在制度制定前儘可能多地蒐集民意,充分考慮到所有員工的利益,公開討論,共同尋找利益平衡點,以達到制度的普遍認同。
其次是監督:如果光有制度而沒有相應公正的監督力量,那麼再完美的制度也等同一張廢紙,造成“法紀高壓線,條條不帶電”、“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尷尬不公的局面。
最後便是賞罰執行:執行萬萬不可打折,若打折,則極易造成功虧一簣,前功盡棄矣!
將上述三條簡單總結,可得十六字管理心得:
制度合理,監督公正,賞罰分明,執行有力。
若能堅持如此,相信對提升個人或企業的管理水平及管理效率將會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