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三問人工智慧,給法律制度帶來哪些挑戰?
來源:億歐網 作者:倪弋
摘要: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具有智慧財產權?人工智慧可以替代司法者嗎?人工智慧侵權責任如何認定?人工智慧的出現會給現行的法律制度帶來了不少挑戰,只有在法律研究上未雨綢繆,才能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贏得主動。
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具有智慧財產權?人工智慧可以替代司法者嗎?人工智慧侵權責任如何認定?人工智慧的出現會給現行的法律制度帶來了不少挑戰,只有在法律研究上未雨綢繆,才能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贏得主動。
“你怎麼知道自己是機器人?”
“索菲亞”回答:“你不必擔心我們機器人,你們人類又怎麼知道自己就是人類呢?”去年,人工智慧機器人“索菲亞”成為全球首位被賦予法律公民身份的機器人。
當前,科學技術巨大進步推動人工智慧迅猛發展。人工智慧帶來的生產生活方式深刻變革,給法律制度帶來哪些挑戰?現行法治體系又該如何調整和應對?
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具有智慧財產權?
“微明的燈影裡,我知道她的可愛的土壤,使我的心靈成為俘虜了……”這段詩句的創作者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人”,而是人工智慧產品“微軟小冰”。2017年5月,“微軟小冰”創作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出版,作為歷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慧創作的詩集,它的出版帶來一個新問題——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具有智慧財產權?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認為,根據現行法律,智慧財產權成果是指“人類創造出來的成果”,人工智慧並不能成為智慧財產權意義上的權利主體。“但是,如果將‘人工智慧’創造活動類同於科學研究的‘電腦’,即把人工智慧生成物視為通過人工智慧創造的智慧成果,那麼人工智慧生成物又確實具備‘智慧財產權作品’的某些屬性。”
“問題的關鍵在於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定性。”曹新明表示,目前學界對這一問題主要有“工具”和“虛擬人”兩種觀點。“工具”即把人工智慧視為人的創造物和權利客體;“虛擬人”是法律給人工智慧設定一部分“人”的屬性,賦予其能夠享有一些權利的法律主體資格。
“即便承認人工智慧生成物具有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歸屬也是一個亟待解答的問題。”曹新明認為,如果將人工智慧視為“工具”,人工智慧生成物的權利可歸屬於設計開發者,或者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以及多個權利人共有。如果將人工智慧視為“虛擬人”,則可以把人工智慧生成物看作民法意義上的“孳息”,比如將人工智慧視為“母雞”,那麼人工智慧生成物就是“母雞”下的“蛋”,“蛋”自然歸“母雞”所有者擁有。
此外,創造人工智慧生成物,往往會通過一些程式進行“深度學習”,其中可能收集、儲存大量的他人已享有的智慧財產權資訊,這就可能構成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曹新明認為,“在這種涉嫌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情形下,究竟應當由誰承擔責任,也是一個新問題。”
人工智慧可以替代司法者嗎?
近年來,人工智慧在司法領域的應用逐漸深入:2016年12月,名為“睿法官”的北京法院智慧研判系統上線,為法官提供辦案規範和量刑分析等精準資訊,用大資料推進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的統一;2017年5月,全國首個“刑事案件智慧輔助辦案系統”在上海誕生,在對上海幾萬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書資料進行“深度學習”後,已具備初步的證據資訊抓取、校驗和邏輯分析能力……
“利用人工智慧,可以幫助司法者得到類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裁判規則,從而減輕他們的工作負累、促進準確適用法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認為,通過資料採集、整理、分析、綜合,人工智慧在促進司法者依法、全面、規範收集和審查證據,統一司法尺度、助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確大有可為。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人工智慧將替代司法者,實現獨立斷案?顯然不可以。
“人工智慧只是實現司法正義的輔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這是我們始終應該銘記的一條基本原則。”在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季衛東教授看來,如果過分依靠人工智慧自動生成判決、根據大資料矯正法律決定的偏差等,難免形成審判主體的多重結構,事實上形成程式設計師、軟體工程師、資料處理商等主體和司法者共執司法的局面。
“此外,如果讓人工智慧超出輔助性手段範疇,全面應用於審判案件,那就有可能把司法引入歧途。”季衛東認為,在案件事實曲折、人際關係複雜、摻雜倫理和感情因素的場合,如何依據法理、常識和人情做出判斷並進行妥善裁決,其實是一種微妙的藝術,需要依靠法官的理性綜合分析。“即使人工智慧嵌入了概率程式,具有深度學習能力,也難以保證做出公正合理、讓人信服的個案裁判。”
支振鋒也認為,就目前的發展情形看,人工智慧還沒有取代司法者的可能,尤其是作為涉及情感與理性、規範與價值的法律訴訟,如果交給人工智慧,這在法律和倫理上,都很難得到支援。“應防範對人工智慧形成‘路徑依賴’,人工智慧越發達,越應強調司法者的職業倫理。”支振鋒說。
人工智慧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2016年11月,在深圳舉辦的第十八屆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上,一臺名為“小胖”的機器人突然發生故障,在沒有指令的情況下,自行砸壞了部分展臺,並導致一人受傷。
人工智慧應用範圍的日益普及,其引發的侵權責任認定和承擔問題,是對現行侵權法律制度提出的又一個新的挑戰。
“從現行法律上看,侵權責任主體只能是民事主體,人工智慧本身還難以成為新的侵權責任主體。即便如此,人工智慧侵權責任的認定也面臨諸多現實難題。”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看來,侵權發生後,誰是人工智慧的所有者,就應當由誰負責,在法律上似乎並不存在爭議。“然而人工智慧的具體行為受程式控制,發生侵權時,到底是由所有者還是軟體研發者擔責,值得商榷。”
與之類似的,當無人駕駛汽車造成他人損害侵權時,是由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擔責,還是由汽車製造商、自動駕駛技術開發者擔責?法律是否有必要為無人駕駛汽車制定專門的侵權責任規則?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研究。
“現實中,人工智慧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可能更多涉及危險責任或無過錯責任。”程嘯認為,例如無人駕駛汽車致害,無論從產品責任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上看,都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未來需要考慮的是,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其本身是否屬於高度危險作業(如無人機),從而決定了是否適用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
“當前,人工智慧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過錯等要件的判斷也變得日趨複雜。”程嘯還舉例說,此前曝光的一些APP“大資料殺熟”和“演算法歧視”,由於程式碼的不透明,加之演算法本身的自我學習和適應能力,使得“將演算法歧視歸責於開發者”變得很困難。
在程嘯看來,針對人工智慧帶來的新問題、新挑戰,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未雨綢繆,將為以後的司法實踐贏得主動。“人工智慧已經到來,只是在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分佈不均。我們不應等到未來分佈均勻、人工智慧已完全融入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時,才想起來從法律進行規範。”程嘯說。
未來智慧實驗室是人工智慧學家與科學院相關機構聯合成立的人工智慧,網際網路和腦科學交叉研究機構。
未來智慧實驗室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AI智慧系統智商評測體系,開展世界人工智慧智商評測;開展網際網路(城市)雲腦研究計劃,構建網際網路(城市)雲腦技術和企業圖譜,為提升企業,行業與城市的智慧水平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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