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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計之趁火打劫(第五計)

【古兵法原文】

  敵之害大,就勢取利。剛決柔也。

【原文今譯】

  敵人遭到嚴重危機之時,就應乘機獲取利益。因為剛強取決於柔弱。

【出處原文】

  “有所謂趁火打劫者,臨時之盜也。遇有人家失火,即約一二伴侶,飛奔入內,見物即取,或持之,或負之,或扛之。主人加以訶斥,則日:將為汝寄頓於吾家也。蓋倉卒起意,利人之危而乘之也。”(徐珂《清稗類鈔之盜賊類之趁火打劫》)

【出處今譯】

  所謂趁火打劫的人,其實是一些臨時的盜賊。遇見別人家起火,就邀上一二十個夥伴,跑進別人家,看見財物就拿,有的人用手拿,有的人用背馱,有的人用肩扛。主人對此加以指責時,他們就說:“準備替你把東西寄存到我家。”這就是倉促間起的念頭,乘人之危獲得利益。

 

【按語】

        敵害在內,則劫其地;敵害在外,則劫其民;內外交害,敗劫其國。如:越王乘吳國內蟹稻不遺種而謀攻之,後卒乘吳北會諸侯於黃池之際,國內空虛,因而搗之,大獲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