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通識》十、吳英集資詐騙案
阿新 • • 發佈:2018-11-10
吳英呢1981年出生在浙江省東陽市的一個農村家庭,和我一樣是80後出生在並不富裕的家庭,父親是一個包工頭,母親是地道的農民。在人們看來吳英是個普通的“80後女屌絲”沒有任何社會背景。在25歲的時候她買車還要靠按揭呢,但是到2007年當她才26歲的時候,就一夜暴富,成為了風光無限的“億萬富姐”。以38億的身價,棲身2006年胡潤中國百富榜68位,中國女富豪榜第6位。但是好景不長,短短10個月之後,吳英就被捕入獄。以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死刑。這真是人生的大起大落,我們先看下她是怎麼樣神話般崛起的。
1997年吳英進入東陽市技術學校就讀財會專業。技校都沒有畢業她就輟學到她姑姑的美容院裡學習美容技術。後認識了他的丈夫周洪波,兩人就一起開了一家美容院,走上了經商之路,但是他的丈夫也並不是腰纏萬貫或者背景殷實。吳英的崛起還是歸功於自己過人的商業頭腦和對商業前景敏銳的洞察力。她開了美容院之後輾轉廣東、浙江,經營一些娛樂專案,當時幾年她美容院的“羊胎素”專案幫她掙到了不少錢。緊接著,她又開了東陽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車租賃業的商機,她就利用原先積累的資本一口氣買下了十多輛車。“韓流”襲來,她又開了韓品服飾店。此後呢,她又收購喜來登娛樂城,成了娛樂城的老闆娘。
到了2000年後,吳英捕捉到了一個很大的商業機會,那個時機現在我們都知道了,投資房地產嘛,做一隻風口上的豬唄。當時全國很多城市的樓市吳英都有涉及過。那麼她也開始炒住宅、炒商鋪。
到了2004年,吳英在服務業和商貿業中,之前的原始積累得到了成倍的增值。這個時候的吳英已經很有錢了,在她父親看來,吳英和其他的商人不一樣,有著特別的商業手段。
到了2006年,吳英就更不得了了,開始玩大手筆。她投資3.5億註冊12家企業,同時籌建了4家公司。成為本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這樣號稱最年輕女富豪的她以及他的本色集團橫空出世。包括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酒店、本色電腦網路、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註冊。並投資了大量的不動產,甚至已經買下了東陽的一整條街,當地都稱之為本色街。這個時候他的總資產就到達了38億。在東陽已經沒有認不認識她了。但是這些資本投入並不都是她通過商業運作,積累出來的。在2006年之前吳英的資產也就只有千把萬元,那麼他打造本色集團動輒幾億元的投入從何而來呢?其實是通過民間借貸機制借來的,是她從11名債權人那裡許以高額的回報率借來的。利息有多高呢?據吳英自己說,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利息。那麼這個利息是非常非常高的,他以借貸的形式籌措了資金7.7億多元。
但是就在半年之後,這個被傳說和謠言伴隨著的“財富神話”轟然倒地。2007年3月16日下午4點30分,在事先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在短短的幾分鐘內,全部被東陽警方控制。當晚就公告宣佈,吳英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理由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2009年1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
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請上訴。
2012年1月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判決,駁回了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吳英死刑,發揮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重審。
2012年5月浙江高院對吳英案終審判決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由吳英一手打造的本色集團,涉及了地產、廣告、商貿、網路等眾多領域。她的本色神話就這樣如同黃粱一夢,僅僅存活了10個月。
吳英一審被判處死刑之後,民間對吳英是否罪該致死議論紛紛,同情吳英,認為罪不當死的觀點佔據了一邊倒的位置。
在這裡我先說明,我們不就吳英案深入討論死刑存廢的問題,關於死刑存廢最基本的道德邏輯是,死刑是沒有糾正的機會的。隨著社會進步,制度的完善以及人們對於萬事萬物的認知水平的提高,在現在看來再如何的十惡不赦,以後也不見得就是非死不可。就拿我國法律來說之前刑法規定的流氓罪、金融投機倒把罪就已經槍斃了很多人,現在都已經廢除了,不再適用於死刑,特別是金融領域犯罪更是如此,制度和認知水平直接影響判決結果。所以關於死刑存廢問題我們以後再討論,這裡就先說這麼多。
那麼關於吳英案,我們就來分析一下。
首先我們看,吳英他是不是一個優秀的商人?吳英之前想開一個洗腳城,他因為自己美容院要進貨,經常往廣州跑。就發現廣州有個洗腳城叫做御足堂,赫赫有名。當時調侃說每天晚上,一半廣州人給另一半廣州人洗腳,生意非常好。說這個洗腳城不錯,我要搞一個。吳英就跑去找御足堂談加盟。但是東陽當時那個小地方,又太遠,御足堂沒有讓她加盟的意向,談不下去。吳英就想,不給加盟我就自己開一個,開一個更好的。但是她既沒有經驗也沒有基礎,於是她就天天去御足堂泡腳,學習裡面的管理、服務怎麼搞的,另外呢,看哪個經理、哪個按摩師不錯就把人家挖走。後來2005回到東陽就開了千足堂,裡面所有的按摩師和主管全部都是廣州的。她統統給挖到自己的洗腳城裡來了。
還有,她開的本色洗車、本色洗衣,玩的是什麼營銷策略。人家這樣玩,說每天頭100個來我這裡洗衣服的顧客免費,洗車免費,用免費、補貼使用者的模式吸引顧客,聚集人群,之後在通過更優質的其他服務賺錢。人家在05、06年就已經用現在的網際網路營銷模式了。提供免費的有價值的服務開啟流量入口,這不是現在我們最熟悉的營銷模式麼?網路遊戲、360、滴滴打車近幾年不都是這麼玩的。
還有,她開了三家酒店。名字叫假日、概念、精品酒店,據說裡面都是情趣房間,每間房間的裝修都有不一樣的風格,有的像溶洞一樣,而且裡面的很多裝飾品都是吳英自己挑選的,住著非常的舒服。那是很新穎的,那個時候。而且吳英是想把酒店做大,有完整的商業計劃,那個時候漢庭、如家等全國大型連鎖酒店也才剛剛起步,都還沒有這麼流行。吳英就已經有這方面的商業規劃了。
所以當時,人們提起本色是要豎大拇指的,當時對推動東陽的知名度都是有積極影響力的,是當時的驕傲啊!
所以從上面幾件事可以看到,吳英其實是一位具有商業頭腦、敏銳眼光和魄力的優秀年輕企業家。
那我們再從道德的方面看看。
首先吳英就是一個可愛80後小女孩,在她名聲大噪的時候就有記者去採訪他,記者說我給你拍個照吧,她說不要,我要自己拍。你拍的不好看。於是拿出手機45度角,卡。漂漂亮亮的。這名記者後來回憶說起吳英,就覺得她就是一個胖胖的、愛漂亮、愛打扮的小姑娘。
而在朋友圈當中,吳英為人又很仗義,並不只顧著自己賺錢,遇到好的賺錢機會都把資訊分享給朋友們,而他的朋友因此賺錢了又會回饋給她有價值的資訊。實現共同富裕嘛。
並且吳英很講誠信,她一次向他朋友借了4000萬炒銅期貨,虧損了3000萬,但是還是按照約定歸還了她朋友的本金利息5400萬元。也是因為如此,後來才有越來越多的人借錢給他。
他的老公周洪波也說吳英什麼都好,就是性子比較急,作為一個創業者嘛,也算她的優點啦其實,我們也可以理解。
而且她對自己的員工也不錯的,小部門經理年薪10萬、技術人才,年薪12萬。十年前啊,不低吧?
所以吳英留給我們的影響不是尖酸刻薄、義薄寡恩的人,而是一個立體的、鮮活的、人性裡還有很多美好閃光點的80後姑娘。我一直強調她是80後,因為她被逮捕的時候僅僅只有26歲。
回到案件本身,在吳英集資詐騙案裡面。說到詐騙案一定是有受害者的對吧?一定有啼飢號寒,被她騙得傾家蕩產的受害者吧?沒有!在吳英案裡面,很多人認為沒有受害者。他直接債權人11個人,全部異口同聲的認為,吳英沒有騙我!而且吳英許諾給他們的利息都兌現了!幫我們賺錢了。
吳英集資7.7億,在她被逮捕的時候還有3.8億沒有歸還,並且認為吳英通過投資的運營是沒有能力歸還這3.8億。當時,當地公安機關扣押的本色集團的資產有116套房子,還有價值1.2億的珠寶,41輛汽車還有倉庫內的物資以及本色集團下屬的酒店。判決吳英死刑的同時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是公安機關扣押的資產是屬於公司還是個人,這條線怎麼畫?如果是個人,你全部沒收吳英是沒有錢歸還貸款,可是這些資產劃為公司財產呢?隨著幾年來不動產的暴漲,到2012的時候扣押的資產價值估值6億元。完全可以歸還3.8億的借款。而且重要的是在2007年把吳英抓了,終止了一切集團公司的經營活動,清點財產後在當時看來確實是沒有能力歸還借款,只能靠吸納新的借款償還之前的,就構成“龐氏騙局”。
吳曉波就舉了個例子,說就如同吳英在用鍋煮飯,煮到一半你過來把我的鍋蓋揭開,說我的煮的飯難吃,是夾生的。2007年的逮捕以及終止公司營業活動就如同解開蓋子一樣,使得資金鍊斷裂,完了還要指責我煮飯難吃。呵呵。
再說說法律層面的,對於吳英案的定罪有兩個罪名是可以套一下的。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量刑十年,一個是集資詐騙罪,可以處以極刑,死刑。
那我們來說說什麼叫合法的吸收公共存款呢?法律上有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比如說向特定人群,自己的朋友,親戚那麼算合法。那吳英的借款物件不就是面對親戚朋友嗎?那11個人都是吳英常年交往的,並不是所謂的公眾。
為什麼叫集資詐騙?解釋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就是說你借錢就是不想還的。那我們看到吳英借錢是想還的吧?一直到被逮捕的時候吳英都說自己能把錢還上,沒有藏匿、沒有轉移更沒有跑路。
2008年,浙江省公檢法聯合下發《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其中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一定範圍內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者資金週轉困難而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發糾紛的,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
另外我們要說吳英是真的在投資實業,並且是希望把本色集團發展壯大,不然她完全可以捲款逃跑啊。七個億,跑到國外逍遙快活的也不乏先例啊,我們看到的很多集資詐騙的當事人都是拿錢跑路啊,既然吳英的錢都投資到實業上去了,那她的詐騙從何而來?搬著她的116套房產跑嗎?吳英自己也據理力爭,我的錢既沒有揮霍、也沒有隱瞞資金使用情況,我都是投資實業,我並沒有使用資訊不對稱欺詐債權人。而且當時律師是給吳英做的無罪辯護,覺得就應該當庭釋放的。
但是法院的判決不是這麼認為的,首先認為吳英以高息或者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面對社會吸納公眾存款。之前我們說吳英只面對了11個債權人,但是這11個人還有很多的下線,越往下人越多。吳英只是站在了金字塔的塔尖上,下面的這些人就被法院認定為公眾。從而認定其侵害了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嚴重破壞國家經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所以一審判處死刑,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死刑的時候當場記者說,吳英是一臉的平靜,並沒有當場崩潰,過了幾秒鐘眼睛紅了,被帶出法庭的時候,吳英回頭和她的家人們說:“你們保重。”她真是一個很堅強的姑娘,走出法庭眼淚才流了下來。
宣判以後上訴有效期10天。吳英一直沒有提出上訴,吳英的爸爸急了,跑到北京請律師去看守所見吳英。吳英都不見的,當時人們都解讀說吳英自求一死了,吳英也認為有人要她死,結局已定,再反抗也是沒有意義。一直到10天有效期的最後一天下午,吳英才提出上訴。為什麼吳英會如此絕望呢?我們又觀察到一個事實。
涉及吳英案的一共八個人,但是其他七個人都是用吸納公共存款定罪的,罪名很輕,唯獨吳英定罪集資詐騙。
其中一個人叫林衛平,他是義烏的文化局稽查中隊長,他從義烏借了4.4個億放貸給吳英。這個人只判了6年。而且林衛平涉及非法吸納70多人公共存款,他還有其他的上線,除了4.4億他還借錢給別人,不單單是吳英,為什麼判吳英死刑。郎鹹平說電視劇裡突然要一個人死,多半都是殺人滅口。我們注意到,林衛平和其他人吸納的公共存款,很大一部分來源於公務員。很多的浙江公務員都參與到當地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公務員怎麼會有錢?錢的來路問題就成了當時很大一部分人的疑問。
在江浙一帶,公職人員參與到民間借貸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有一個事實大家其實都不知道的,在很長一段時間,沿海一帶城市因為工資低嘛為了給公務人員謀福利。銀行是有免息貸款的,根據級別不同也區別了貸款金額。比如你是科級幾萬、處級幾十萬、廳級甚至有上百萬。銀行是以很低的利息或者是免息待給你的。所以這部分的錢就流入到了民間借貸。所以為什麼很多的公職人員參與到江浙一帶的民間集資迴圈裡,我們排除行賄受賄不說,很大一部分是這裡來的,是銀行裡的錢。所以當吳英案爆發之後,各銀行也悄悄的停止了這項業務。
很有意思作為公務員放貸,風險更小。比如說吳英資金緊張,別人的錢就算還不出來,也要把公務員的這部分錢還了。在被吸納公眾存款的名單裡,有法院執行庭的庭長,派出所的所長,本來這些人的職責就是監管,但是當擁有公權力的人蔘與到民間借貸活動中來,那麼吳英案件再次複雜化了。很多求情者把主要訴求放在了地方官員貪腐和資產處置的不正當性上,有傳言,東陽當地政府官員私自拍賣了被沒收的資產,而吳英在庭審過程中交代了一些官員參與高利貸活動的事實,以致於十多位官員集體向上級寫信陳請,希望嚴懲吳英。在很多人看來,這些人正是想要殺死吳英的“凶手”。大家也就開始發出聲音不希望因為公權力的介入而讓吳英死得不明不白。不希望因為她的集資物件的特殊性使得這個案件變得不公正。
然而,事實要深刻得多。真正殺死吳英的不是某些個人,而是制度本身。
類似吳英這樣的案件,吳英還不是第一個,給大家講幾個聽聽。
在
198
6
年
,發生了擡會事件,當時
溫州九縣兩區30萬人捲入民間借貸活動,涉及
金額
達12億元之
多
。
當時
由於無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
怎麼
管控,便很快轉化為惡性的高利貸事件。
後來
資金鍊突然斷裂,各地相繼爆出會主潛逃的訊息,擡會體系瞬間雪崩。短短三個月中,溫州全市有63人自殺,200人潛逃,近1000人被非法關押,8萬多戶家庭破產。
這是
自建國以來
,最為惡劣的金融破產事件,地方政府開始抓捕和通緝那些知名的會主,以殺一儆百的方式來平息民憤。一位33歲、名叫鄭樂芬的婦女被當成罪大惡極的首犯,判決死刑。
在浙江作為民間錢莊頭的人,大部分都是30~35歲文化
程度比較低的年輕婦女,呵呵,可能是浙江婦女的信用比較高吧。當時鄭樂芬案,也是在法律界引起了重大的爭議,就和現在的吳英一樣一樣的。當時也是有人覺得她是金融投機倒把,最高死刑,有人覺得僅僅是非法集資,不適用死刑。如同吳英是應該被定罪吸納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一樣的。但是鄭樂芬當時也是以金融投機倒把被叛死刑。到1992年的時候大家已經不關注她的時候被槍斃掉了。
就在鄭樂芬被槍斃之後的92年~93年的時候又出現了一次民間集資的高潮,又被槍斃了一個人,這個人是北京機電高科技集團的沈太福。沈太福案件又是一個重大的爭議。他本來應該是民間非法集資,他發明了個節能機電產品。他是吉林人1986年來北京做生意,當時的政策不允許註冊高科技公司的,第二年到87年就可以了,但是他正好沒趕上。86年的時候呢,你要做這件事情還只能找一個紅帽子,在區裡找一個機構掛靠才行,但是實際他是私營企業。到92、93年的時候新產品研發出來之後銀行沒借錢給他,他就面向全國集資,年息是24%,現在是合法了。當時他向全國集資了10個億。人民日報還刊登了這件事,並且評論員文章是認為這個事情是個好事情。但是最後被抓起來了,在認定罪名的時候也是很困難,如同吳英案,是用非法集資呢?還是金融詐騙呢?當年3月份抓了沈太福4月份就被槍斃了。罪名是貪汙公款和行賄罪。哈,這個事情就很有意思了,因為不能註冊企業只有找個紅帽子來掛靠,本質是個名營企業。那結果,沈太福因為貪汙自己家裡的錢被槍斃了。
另外就在江浙地區2010年和2011年還有兩個人被認定集資詐騙罪被執行死刑的。一個台州王菊鳳、一個麗水的叫杜麗敏。
上述的這些人,他們被判定死刑都有一個共同點,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吳曉波說一個很可能的情況是,再過若干年,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我們會發現吳英和他們的行為竟是符合商業規律和合法的。在吳曉波激盪三十年一書中有這樣一件事情,話說一位知名企業家,在酒後感慨的說,天下所有的改革,都是從突破法律開始的。
當今社會一直存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關於說銀行應該多多資助中小企業、多給中小企業貸款扶持這件事情。不是銀行不想做,而是他做不了。銀行是向大眾吸收存款,他們是由制度保護的,由政府擔保的。銀行用他們的專業知識把集資來的錢放貸。由國家來保證集資的存款人得到保護,萬一出了問題國家來賠償,由於銀行要保護這麼多的存款人,所以放貸必須是安全放貸,比如說房地產可以,大型企業可以。那麼對於所謂的高風險的中小企業放貸他是不能做的,因為他的利率不能太高,利率是國家調控的2%,5%,8%就這個樣子了。以至於根本不可能向高風險的中小企業放貸。因為,由於風險高起碼要放貸20%,30%的利率才有可能收回你的風險成本。對不對?那已經註定的這種銀行只能給風險低的大型企業、國企、地方政府放貸,從而保護了我們的集資存款人。像吳英這樣的民間企業肯定是關照不到的,不可能的。那麼中小企業怎麼辦呢?現在政府鼓勵成立民間金融機構,但是它是不可以吸收存款的,但是可以放貸。既然這樣你靠你的自有資金,規模怎麼可能做得大?
所以現在的中小企業基本都要靠民間貸款,在香港、臺灣都這樣非常平常。成為了中小企業最重要的生存資源。這也是孕育了浙江省的名營企業。也就是所謂的溫州模式。如果打壓它,我們的很多企業都沒有生存的機會。政府要理解、規範而不是打壓。吳英是不是應該死刑的關鍵就是說民間借貸是不是合理合法。如果承認浙江的重要性,承認浙江商人對整個中國商業的貢獻,那你就不能否認浙江商人賴以生存的土壤。
羅胖採訪過一個溫州的企業家,羅胖就問他你做小額擔保公司,你怎麼就能判斷哪個企業能盈利呢?你的信用調查你怎麼完成的呢?當時他嘴邊露出了一抹神祕的微笑,在溫州嘛,這麼大點地方,打兩個電話誰的企業做的怎麼樣不就知道了嗎?所以,民間借貸這件事情對於在中國傳統的親情或者叫亞血緣網路當中的來說易如反掌的事情,但是你交給現代銀行體系就難如登天。
2012年1月25日,著名大律師、八旬老人張思之發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開信。在信中,張思之重點表達了兩個觀點:其一,吳英所集資金大多流入當地實體領域,屬合法經營範疇,故無詐騙之行為;其二,“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狀,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壟斷的道理。”這兩點分別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對吳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條,當是案件紛議的核心。
2012年溫家寶總理在答中外記者問的時候說:社會一直關注吳英案,我想這件事情給我們的啟示是,第一,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和處事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第二,對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慎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通知,並且對吳英案採取了十分審慎的態度。第三,這件事情反映了民間金融的發展與我們經濟的發展還不適應,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而銀行又不能滿足,民間又存有不少的資金。我們應該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經融領域,使其規範化,公開化,即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我可以告訴大家,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正在積極考慮將溫州的民間金融作為綜合改革的試點之一。這個啊,是溫家寶總理說的。
到這裡我之前一直都沒有說薛兆豐的觀點,薛兆豐首先是不認同死刑的,但是他認同法院的終審判決就是以集資詐騙罪定罪吳英,這樣的判決在薛兆豐的意料之中。所以我說他是一位從不媚眾的知識分子,具有很強的思想獨立性。網上的聲音是一邊倒的覺得吳英判的重了,我之前提到的人有吳曉波、郎鹹平、張思之。這些人都在為吳英說情。而薛教授站出來一一駁斥了之前那些認為吳英無罪或應該輕判的觀點。
首先是吳英案並不僅僅是單純的“民間集資”,如果只是民間集資薛兆豐認為應該網開一面,無罪釋放。但是吳英案已經構成“龐氏騙局”,龐氏騙局的特徵就是舉債人刻意、反覆、系統的向放貸人謊報其經營所得和還款來源。鑑別的關鍵是,還款來源於經營盈利還是新的舉債,並且放貸人是否清楚瞭解舉債人的財務運作模式,還是可能受到了矇騙。
吳英在舉債時,刻意隱瞞了實際虧損,但是一再履行承諾,使人誤信其盈利能力。在經營過程中吳英確實有實業投資,但這些實業的盈利能力從來都不足以承受吳英許諾的50%、100%甚至400%以上的利率。所以“實業論”不足以為吳英開罪。
後來吳英購買的物業因為近年來的升值,足以歸還債務,但並不能說明吳英無罪。因為欺詐與欺詐結果之間有區別。以欺詐所得購買的物業發生升值並不改變此前行使欺詐的事實。因為如果給騙子足夠的時間,騙子總能找到其投資超過騙款的時機,那世界上就沒有騙子了。更何況物業升值的部分也不足以歸還吳英許諾的超高利率。如果只是一般的市場回報,債權人為什麼樂意把錢借給她呢?
另外說吳英沒有畏罪潛逃,但是如果沒有捲款出逃就不算犯罪,那騙子們全都可以先騙後還、來日方長、高枕無憂了。
還有就是“無受害人論”,薛兆豐的觀點和法庭認定的一樣,吳英的11個債權人後還有無數下線,涉及浙江的東陽、義務、麗水、奉化、杭州等地,都是群眾。吳英雖然不直接和群眾發生借貸,但是吳英明確知道這些錢的來源。龐氏騙局註定失敗,執法者主動出擊才能減少潛在的更大危害。
最後關於吳英案,薛兆豐也是談到了關於民間經融改革問題,觀點和之前我所闡述的一樣,吳英案是中國民間金融亂象的一個外在表現。表現為“兩多兩難”,就是民間資金多,投資難,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根本原因是金融體系的資訊不對稱。有錢的人,拿著錢要花好長時間才能逐漸掌握債務人的業務,摸清行業深淺,推斷行業起伏。這樣才敢把錢借出去。要消除資訊不對稱導致的借貸雙方的供求失衡,就必須創新金融技術,克服資訊不對稱。雖然我們現在看到的以餘額寶、微信支付為代表的網際網路金融產品,這顯然是對傳統金融模式與金融技術的顛覆式創新。但是要完全實現整個民間金融的有序發展還有一段路要走。
好了,說了這麼多。吳英在2009年當選十大悲情人物。當選詞是這麼說的。吳英的生命歷程像煙花一般,曾經有過一瞬間的燦爛,但煙花的美麗只有一瞬,綻放之後只有灰飛煙滅,民間金融不會因為重判吳英而消失,吳英不是血祭民間金融和草根金融的第一人,也不會是最後一個。